吳銘漢夫婦命案/鑑定遭疑、刑求成謎…訴訟仍膠著

蘇建和等三人捲入吳銘漢夫妻案,六度判死,民間救援行動不輟;二○一○年刑事妥速審判法公佈,經高等法院二次以上無罪判決,第三次被判無罪時,檢察官不得上訴,三人因再更三審無罪才脫身。但也有人持「速審法限制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未能檢驗」的看法。

刑事見解無從拘束民事判決,吳母吳唐糖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她過世後,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七人承受訴訟。前次最高法院發回,指明民事訴訟是在解決私權糾紛,證據的證明力採相當與可能性爲判斷標準,負舉證責任之人若就利己事實已提出相當證明,即「非不可採信」;反之,被告抗辯也應負證明責任。

法界人士表示,當最高法院認爲吳家人的主張有可信之處,蘇方說詞有疑時,可能發生如同美國O.J.辛普森殺妻案,刑事無罪而民事要賠的狀況。

吳家律師張庭禎說,勾稽卷證筆錄,王文孝稱清理完案發房內指紋離開時,順手將門反鎖帶上,可推知吳銘漢是遭砍殺未死,中途甦醒,爬至門後伸手想扭開喇叭鎖未果,才斷氣陳屍於門後,員警因房後屍體擋阻推不開,用力踢開房門,鑑識科學專家李昌鈺卻逕自以屍體被推移後所處位置,與未曾遭刀械劈砍留痕的五斗櫃間的三角區域,推斷出只能容納一名兇嫌及使用較短的兇器菜刀,邏輯嚴重錯謬。

蘇建和是否遭員警「刑求」,也是各說各話。張庭禎質疑蘇進入看守所時檢查無傷,在偵查半年期間,蘇也未向檢察官喊冤或抗辯刑求,辯護律師傅雲欽也未曾發覺蘇有遭刑求致傷,或是請求驗傷。

蘇一九九二年一月廿八日首次聲請傳喚看守所同房陳姓人犯,作證目睹的傷勢,此時距警詢已過五個多月,張質疑若真「身體及四肢多處紅腫、瘀血,下體亦有發炎潰爛現象等明顯傷勢」,律師豈會不向檢方請求即刻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