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司機下坡為護人寧自撞護欄…骨折休養6個月 公司拒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示意圖/ingimage
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A任職於甲物流公司,擔任「物流士」之工作。某日,A駕駛甲公司之車輛,按照排定路線配送貨物,途徑某下坡路段時,該車輛煞車卻突發異常,A爲免傷及其他用路人,乃將車輛轉向旁側的護欄。
車輛撞擊護欄後,雖然汽車確實停下未傷及第三人,但A自己卻因此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事後調查發現,甲公司之車輛皆按期保養,而該肇事車輛於發生事故前一日也剛完成定期保養,保養紀錄並無異常。
甲公司於是主張其對於員工A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受傷並無「過失」,應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試問僱主的主張有無理由?
本文出自《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
司法實務上曾一度存在爭議。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稱: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規定,係爲保障勞工,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
且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
其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僱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系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系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凡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不論受僱人有無過失,皆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已明確揭示僱主負擔「無過失責任」,不論僱主對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有無故意或過失,皆應依法負擔補償責任。
因此,依照上述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甲公司雖然皆按期進行車輛的維修、保養,對於員工A骨折而需休養六個月的職業災害結果並無任何故意、過失。
但因爲甲公司依法應負擔的責任乃是「無過失責任」,故甲公司不得以其無故意過失,而主張公司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谷逸晨律師爲永然財經信託暨工程法律事務中心召集人)
(本文出自《從試用期到離職.退休勞資爭議法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