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幫忙還債 要課贈與稅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的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若未在分配遺產中扣除,或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將視同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

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父母其中一方去世後,另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財產後,又無條件幫子女清償繼承債務,就可能涉及贈與。

中區國稅局近期查覈到一起冤枉案例。媽媽阿美(化名)在丈夫過世後,依法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取得2,300萬元財產後,未與另外三名子女(繼承人)協商,便私下拿出其中1,200萬元,替亡夫償還生前債務,避免負擔落在子女身上。

阿美的出發點出自於善意,希望子女只獲得遺產分配、不須扛債,沒想到這個貼心的舉動,卻害她必須多付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鍾解釋,這筆借款本應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分攤,若有四位繼承人,每人應負擔300萬元,阿美自掏腰包全數償還,等同「幫孩子出錢」,因此視爲對其他子女贈與,贈與總額應先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再乘上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

樓美鍾提醒,這類涉及財產分配與償債行爲,在情理上雖常見父母「疼子女」的情況,但在稅務實務上,一旦構成免除他人負債,即屬贈與,應依法申報課稅,尤其是以存款等易變現資產進行清償,更容易成爲稽徵機關抽查對象。

國稅局表示,當生存配偶用自己依法取得的財產幫亡夫還債,卻沒向其他繼承人求償,小心這筆錢會被國稅局認定是「贈與」。

國稅局指出,無論是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都應針對遺產扣除該筆款項後再分割,或繼承後由其他共同繼承人另行償還。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所取得的金額屬於其個人固有財產,不屬於遺產範圍。

因此,若有藉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財產,這筆財產已是固有財產,用來墊繳遺產稅或償債,且未要求其他繼承人償還,都可能涉及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