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18:收到法院判決後多久可以上訴?
問618:收到法院判決後多久可以上訴?
答:收到法院判決後,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限爲15日,裁定的上訴期限爲10日,均從文書收到之次日起計算,逾期將喪失上訴權。
一、法律依據
1.民事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
2.行政案件:依據《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八十五條,上訴期限與民事案件一致(判決15日、裁定10日)。
3.刑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二、特殊情況
1.期限順延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或其他正當理由(如突發疾病)耽誤上訴期限。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2.節假日影響
若上訴期最後一日爲法定節假日,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3.上訴狀提交
必須提交書面上訴狀,口頭上訴需在法定期限內補交書面材料。可通過原審法院或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上訴狀副本。
三、期限計算的特殊性
1.各方獨立計算:原告、被告收到文書的時間可能不同,各方上訴期限分別從其實際簽收文書之次日起算。
2.送達方式影響起算日
(1)直接送達:以簽收日爲送達日;
(2)郵寄送達:以回執上簽收日期爲準;
(3)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後視爲送達。
四、逾期後果
超期未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即生效,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可申請再審救濟,但需符合法定再審條件(如新證據、法律適用錯誤等)
五、實務建議
簽收文書時務必確認送達回證日期,並留存副本作爲上訴期限的依據。建議在收到文書後3-5日內完成上訴狀起草及證據整理,避免臨近期限因突發情況延誤。僅提交上訴狀不產生上訴效力,需在法院通知期限內繳納訴訟費,否則按撤回上訴處理。
涉外案件注意:涉外民事/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爲30日(判決)或15日(裁定),需特別關注。
總結:民事判決15日、裁定10日;刑事判決10日、裁定5日。務必嚴格遵守期限,否則將喪失上訴權。特殊情況可申請順延,但需符合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