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給他人用,因經濟糾紛導致成被告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趙倩 鄭煒 記者 張曉培)在日常生活中,因有些人缺乏安全意識,將身份證、手機號、銀行卡等借給他人使用,並實名認證開通微信或支付寶支付功能進行買賣、消費,最後攤上官司。近日,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李某因將微信賬戶、支付寶賬戶借給兒子使用,導致自己和兒子均被告上法庭。

2024年8月,小王向小明購買板材,小王使用其母親李某實名認證的微信與小明聯繫結算,並使用母親李某的微信賬戶和支付寶賬戶向小明陸續支付貨款。

2024年9月,小明與小王進行結算,小王尚欠小明貨款30000元未支付,經多次催要未果,小明將小王及其母親李某訴至睢寧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王認可欠付小明的貨款,但認爲與其母沒有關係。同時,李某辯稱,自己與小明不認識,且兒子小王以幫其辦理保險爲由辦理了銀行卡和手機卡,後來銀行卡和手機卡由小王使用,自己一直在其他地方上班,對小王與小明之間的買賣並不知情。

法院審理認爲,小明與小王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原、被告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小王未履行支付貨款義務,其行爲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李某是否承擔給付責任,通過原告小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及支付寶轉賬記錄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可以認定被告小王爲案涉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而小王母親李某並非買受人,也並未與本案原告有買賣的合意,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表明其與小王的買賣交易,依賴於被告李某的信用,故原告小明主張被告李某承擔支付貨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稱,現實生活中,因爲身份證等信息借給他人使用引發的不利後果比比皆是,輕則引發民事糾紛,重則面臨刑事追責。雖然本案中因合同相對方比較明確,李某未承擔責任,但在此還是警示廣大市民要強化風險防範意識,不可輕易將身份信息借給他人使用。同時,在買賣活動中,也要注意覈實對方的身份信息,避免因身份覈實疏漏而使自身陷入法律風險與被動局面。(當事人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