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數據市場建設定規立矩

經濟信息化、智能化大潮正在風起雲涌,數據已不再是簡單的信息資源,而是和土地、資本一樣的關鍵性生產要素。據相關預測,數據流動量每增加10%,將帶動GDP增長0.2%,數據流動對各行業利潤增長的平均促進率爲10%左右。2024年中國數據生產總量達41.06澤字節(ZB),數字貿易規模穩居世界前列。隨着數據資源規模持續擴大,數據要素價值化、市場化進程提速,加快數據市場建設成爲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路徑。那麼,什麼是數據市場?如何建立我國數據市場?數據市場又如何實現更規範、更完善?

在很多人看來,數據市場是一種新型市場,具有很強的創新性特徵。實際上,數據市場首先是市場,具有一般市場的屬性和特點。它是指以數據產品或服務爲交易對象,以數據供需雙方爲核心交易主體,將數據要素轉化爲數據產品,通過數據流通實現參與各方價值與訴求的市場。數據市場的構成與傳統要素市場相類似,由交易對象和供求雙方組成。

具體來看,數據市場的交易對象包括原始數據和經過清洗、整合、標註後的加工數據以及封裝後的標準化數據服務產品。數據的供給方爲多元主體,既包括自身業務產生數據的企業,也包括通過業務流程收集政務數據、統計信息、科研數據等的政府機構和公共機構,還包括專業收集、整合、轉售數據的數據經紀商。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與傳統生產要素相結合,催生了廣泛的需求場景。比如,企業將數據用於精準營銷、風險管理、產品優化;政府部門運用數據服務於城市治理、政策制定、市場監管;開發者運用第三方數據搭建軟件架構;等等。因此,數據的需求方十分龐大。

當然,數據市場與傳統市場還是有差異的,這主要體現在數據的定價機制與交易機制上。數據價值具有非常強的場景依賴。數據的定價形式衆多,包含按次調用、訂閱制、分層定價、收益分成等,不同定價模式滿足不同應用場景需求。同時,相較於傳統要素市場,數據市場的交易模式也有較大創新,既包含平臺交易和場外交易,也存在數據聯盟內部的共享數據池,如銀行行業間共享的反詐騙數據。此外,由於數據要素的可複製性,數據的交易越來越多采取隱私增強技術支持交易,即通過可信執行環境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以進一步保障數據所有方的權益。

常言道,無規矩不成方圓,數據市場的建立和運行需要制度保障。建設數據市場,需要完善的數據規則制度、標準。數據要素具有非物質性、可複製性、主體多元性的特點,數據要素的交易必須以規範制度爲前提。目前,數據的分類沒有統一規格,缺乏全國通行的數據“語言”體系,數據存在對接難、應用難、融合難的困局。構建統一數據市場的第一步,就是在國家相關部門的統籌下,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規範,制定包含數據分類、格式、權限、標註、安全等級的規範體系,並對接國際標準,增強全球兼容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指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這爲數據要素市場的制度建設指明瞭方向和重點。

數據市場建設需要培育經營主體。數據經營主體是推動數據市場發展的核心力量,其中,數商是指以數據作爲業務活動的主要對象或主要生產原料的經濟主體。作爲數據要素的服務提供者,數商在數據產生、數據管理、數據流通與數據交易等方面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培育數商有助於推動數據要素高效流通、價值挖掘和價值實現。數商主要包括服務型數商、應用型數商和技術型數商等,分別爲數據流通、數據利用、數據集採等提供服務。一方面,應積極主動引導相關機構開放高價值公共數據,如交通、氣象數據等,通過授權運營釋放價值。另一方面,激勵企業數據資產化,鼓勵企業尤其是製造業、服務業企業將數據資源納入資產管理體系,明晰其價值,引導其開發行業數據產品或開展數據合作。

數據市場建設需要數據基礎設施支撐。同有形生產要素的交易需要藉助公路網、鐵路網一樣,數據要素的交易流通需要通過網絡設施、算力設施、安全設施等數據流通利用設施才能實現。沒有數據基礎設施提供支撐,數據就如同存放在一座座“孤島”上,失去被應用、被市場化的可能。建設流通利用設施底座,實現數據在全國不同區域、組織、行業之間安全有序流動,最終形成“國家級+區域性+行業性”互聯互通的多層次數據市場體系,推動數據交易規範化和高效化,實現數據要素的價值釋放。

數據市場建設亟需深化國際合作。數據要素正在成爲推動全球經濟增長的新動能。開拓國際數據市場、融入全球數據貿易是中國提升數字競爭力的關鍵。在這一過程中,既要將數據跨境流通納入數字經濟發展相關規劃,明確吸引國際數據資源流入和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發展目標,還要與全球數字經濟標準、規則的建構主體開展合規對話,探索數據研發和評估的標準互認,推動國產隱私技術、數據水印技術等通過國際認證,參與全球數據規則制定。在推進國際合作中,要統籌發展和安全,構建差異化流動框架,採用區塊鏈技術和隱私計算技術,在保障數據所有者的隱私及商業利益的前提下推動數據跨境交易流動,用分級分類標準替代“一刀切”管制。積極搭建合作框架,加強數據保護立法,協調數據安全標準,在保障數據主權的同時共享全球數據紅利,實現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陳梓睿 作者系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華南師範大學基地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