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買房假離婚遭反噬!丈夫竟真娶新歡 她靠這一招贏了

爲買房假離婚遭反噬!丈夫竟真娶新歡,她靠這一招贏了,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原本婚姻穩定,不料,小萱因在大陸工作後,想在當地購屋遭遇法規限制,雙方竟然協議辦理「假離婚」,盼能避開對阿國的月退俸影響。但是幾年後,阿國竟另娶女子歡歡(化名),讓小萱氣得提告,「確認婚姻關係仍存在」,並且主張後婚無效。

判決書指出,小萱與阿國於2006年結婚,婚後她赴大陸工作。爲購買當地房產,小萱在微信中向阿國提出「假離婚」方案,訊息中她說:「大陸規定夫妻買房要共同登記名字,但會影響你的月退俸,我想到最兩全的辦法,就是我們先假離婚,之後再補登記結婚。」

阿國雖一度猶豫,但是仍然回覆:「妳都念我做什麼事都沒商量,結果妳還不是一樣,算了,不這麼做妳訂金也拿不回來吧?」兩人便籤署離婚協議書並辦理登記。

不料,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見證人竟是阿國的父母,且未親自簽名或確認雙方離婚真意。小萱指控,雙方當時只是「爲房產登記權宜之計」,根本沒有要結束婚姻。離婚後兩人仍住在同一屋檐下,阿國照常與她的家人互動、一起出遊,她甚至在對話中仍稱阿國母親爲「媽」,顯示雙方仍以夫妻相處。

後來阿國於2022年再娶女子歡歡,小萱得知後怒告重婚。她主張,前次離婚根本無效,後婚應屬重婚。阿國辯稱離婚是真意,兩人只是「理性分手後仍有互動」,並指小萱曾提告履行離婚協議請求金錢,應受「禁反言原則」拘束,無權翻案。

但法官查出,小萱在前案中僅爭執金錢問題,並未辯論離婚效力,也未被法院判定離婚有效,因此不構成「爭點效」。且小萱此次提出微信對話與照片,屬新證據,足以推翻阿國之辯。

法官審理後認爲,依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須有兩名證人簽名並親見雙方真意,否則無效。此案兩名證人未簽名且未見聞雙方真意,離婚手續欠缺法定要件,屬無效。既然小萱與阿國婚姻未消滅,阿國再婚即構成重婚,依民法第985條及第988條規定,後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