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公衆健康、破壞企業聲譽,“內鬼”私自產銷安宮牛黃丸被判刑

北京朝陽法院發佈一起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依法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安宮牛黃丸的同仁堂“內鬼”,維護老字號品牌聲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均系北京同仁堂製藥廠員工。2020年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利用非法獲取的部分安宮牛黃丸製藥原料,自制安宮牛黃丸並向吳某某等人出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80餘萬元。其中,王某1、王某2負責將非法獲取的安宮牛黃粉混入蜂蜜後揉成藥丸晾乾,從網上購買藥殼、封蠟對藥丸進行分裝、蠟封。邱某負責在藥殼上加蓋“安宮牛黃丸”印戳,用金箔對藥丸進行外包裝。隋某負責尋找客戶、對外銷售。本院經審理認爲,王某1、隋某、王某2、邱某等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藥品,銷售上述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均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且屬於情節嚴重,分別對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安宮牛黃丸屬於以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急救藥品。根據“兩高”藥品安全司法解釋規定,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於以孕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應當認定爲“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王某1等人雖系同仁堂製藥廠員工,但私自生產安宮牛黃丸並銷售屬於未經批准生產、銷售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急救藥,可以認定其行爲已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程度,即使沒有給藥品使用者造成實質性危害後果,也構成犯罪。私自生產藥品,不僅危及公衆健康,還破壞了企業聲譽、擠壓了企業競爭空間。本案依法打擊私自制售安宮牛黃丸的同仁堂“內鬼”,不僅保護了公衆用藥安全,同時爲老字號企業營造了公平的市場環境,維護了老字號品牌聲譽及價值。​​​​

來源:@北京朝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