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修正弱勢兒少補助辦法 放寬實際照顧之人申請
衛福部近期預告修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擴大托育補助申請對象定義,未來照顧者不再現於父母雙方,改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爲定義。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考量少子化及家庭照顧型態多元,衛福部近期預告修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主要調整托育補助相關條文,擴大補助申請對象定義,未來照顧者不再現於父母雙方,改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爲定義,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本次修正是希望讓實務上已放寬的申請人資格,能有法律依據。
前述辦法第6條修正托育補助對象,並擴充服務處所,原本弱勢兒少申請託育補助時,僅限定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可申請,調整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都可申請,納入寄養家庭等實際照顧者;托育服務提供處所,保留臨時托育選項,但在居家托育、託嬰中心以外,新增其他與政府簽約之託育機構,目的是讓辦法有更多彈性。
周道君解釋,若隔代教養爺爺奶奶等,向社政機關申請弱勢兒少托育補助,目前已可先簽下切結書,確認有照顧是時候申請,方便民衆請領補助,考量弱勢兒少實際照顧人爲祖父母,或照顧人與生母非姻親關係等情況亦存在,本次辦法修正,讓托育補助請領更便利,朝向便民角度發展,讓法規跟上實際情況。
本辦法第七條補助金額,將現行規定改列爲附表方式,依不同家庭類型與托育機構明確對應補助額度。例如,一般家庭送託居家托育或簽約私立託嬰中心,每月最高可獲補助1萬5000元;若屬低收入戶,則補助最高可達1萬9000元。家庭中第二胎、第三胎以上子女,則有較高補助額度,藉此鼓勵生育。
周道君表示,弱勢兒少托育補助規範,是依照「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作業服務要點」訂定,以附表方式呈現,而托育補助約在113年初以前就已經調升,本次調整非政策性改動,僅是讓法制面跟上食物情況。辦法預告時間至下月4日,後續將送法規會審議,再依程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