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出售飼養烈性犬或被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完成,明年元旦起施行。針對社會生活中頻發的危險動物傷人隱患,該法新增了對違法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直擊現實痛點。

在許多城市的小區中,曾發生多起因飼養烈性犬未牽繩、未佩戴嘴套,導致路人被咬傷的事件。此前,此類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往往只需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等損失,違法成本較低。

如今依據新規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將先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這一規定從源頭治理層面,打擊了非法售賣危險動物行爲,減少流入社會的危險動物數量;對公衆而言,當遭遇危險動物威脅時,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也讓公共空間的安全性得到顯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