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57元資遣費!雲林廠商苦吞30萬罰款
雲林縣一家廠商因逾期未付給只上班一天勞工的資遣費,遭雲林縣府依法重罰30萬元罰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雲林縣一家廠商徵才3名業務員,但只有2部公務車,第一天員工教育訓練結束後,3人抽籤分配公務車,1人未中籤,經協調不成,廠商決定資遣該名員工,卻未在終止勞動契約30天期限內發給57元資遣費,員工向雲林縣府投訴,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調查該公司逾期未付屬實,裁罰廠商30萬元。
勞青處長張世忠強調,勞動基準法僅有「直接裁處機制」,對於故意和過失完全沒有區分,對於情節輕微且願意立刻改善的僱主也不適用微罪不舉制度,縣府無輔導改善的行政裁量空間,提醒僱主務必遵守勞動法令。
據瞭解,該家廠商應徵有送貨能力的業務員3人,但只有2部公務車,按照公司規畫,未抽中公務車的員工需自行開車,公司則補貼油錢。
第一天員工訓練結束後,未中籤的員工表明要騎摩托車送貨,公司以安全疑慮爲由協調未果,決定資遣該員工,並承諾支付1天薪資與資遣費,最後資遣費未在30天內給付,該員工在被資遣的第31天投訴縣府。
勞青處指出,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僱主需應於終止日30天內給付勞工資遣費,經調查該公司逾期未付給該勞工資遣費57元,裁罰該公司30萬元。
張世忠強調,縣府雖有函請中央放寬行政裁量,新增限期改善機制,但中央目前仍建議以行政罰法規定進行減輕罰鍰額度爲主;但最低罰鍰額度30萬元經減輕至三分之一,仍高達10萬元,對於違法的微型事業單位而言難以消受,可能導致業者無法生存,甚至揹負鉅額罰鍰債務,縣府將持續敦請中央斟酌修法可行性,避免鉅額罰鍰壓垮百姓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