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成補償協議便拆除通信設施,西安一街道辦被判違法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集中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是規範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發通知,要求加大對涉企市場準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重點領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力度。8月12日,最高法發佈第一批涉企行政強制典型案例。
在一起強制拆除案中,2014年,某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通信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簽訂《業務代理協議》《寬帶駐地網共建項目合作協議》,約定某通信公司在西安市長安區賈裡村投資建設相關管線路由、設備及光纜等,並享有上述設備的所有權。2017年11月,賈裡村集體土地被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政府納入徵收範圍,由長安區王曲街道辦事處作爲實施部門,具體負責徵收安置工作。拆遷過程中,王曲街道辦未經補償程序,於同年11月底逕行拆除了某通信公司的上述設備。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王曲街道辦的強制拆除行爲違法。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均應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並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本案中,王曲街道辦並未就涉案通訊設備與某通信公司簽訂有效的補償協議,而是在徵收項目啓動後便拆除了相關設備。王曲街道辦的強制拆除行爲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一審判決確認其強制拆除涉案通信設施的行爲違法。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最高法指出,相關部門在實施徵收時,對土地、房屋與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在補償對象方面,不僅要關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村村民,還要關注在當地有實際投入的各類企業,尤其是公共服務企業,對其合法權益要依法依規給予平等保護。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