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情侶偷嚐禁果 分手後他竟持私密片脅迫公廁性交
桃園一名未成年少年阿德(化名)與當時未滿16歲的少女「A女」交往期間多次發生性關係,分手後竟持兩人私密影片威脅,逼迫A女在公共廁所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未成年少年阿德(化名)與當時未滿16歲的少女「A女」交往期間多次發生性關係,分手後竟持兩人私密影片威脅,逼迫A女在公共廁所發生性行爲。A女事後身心受創,與祖母「B女」聯手提告求償12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德確實侵害A女性自主權,判決他與父母須連帶賠償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與A女曾是情侶關係,兩人於2023年2月至5月間多次發生性行爲,當時A女僅14歲以上未滿16歲,雖屬合意,但因未達合法性自主年齡,法院認定仍屬侵害行爲。
然而,分手後阿德竟以手機內存有A女的私密影片爲要挾,逼迫她再度發生關係,A女因害怕影片外流,被迫在桃園龍潭客家文化館的公共廁所內與他性交。A女事後向學校性平會申訴,阿德起初坦承威脅併發生性行爲,但事後改口辯稱「只是希望案件快點結束」。
法院審理時,阿德辯稱雙方是自願發生關係,且自己當時未成年,應減輕賠償責任。但法官認爲,即使A女同意,未滿16歲者依法無性自主權,阿德的行爲已侵害A女身體權、健康權及貞操權。
此外,由於阿德犯案時未成年,其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判決合意性交部分賠償10萬元,強制性交部分賠償40萬元,共計50萬元。
至於A女的祖母B女,因不屬於民法規定的「父母、子女或配偶」身分,法院認定她無權請求精神賠償,駁回其20萬元的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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