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女國中生兩度帶開房 男大生還送避孕藥進校慘了
臺南一名黃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年僅14歲的少女A女(化名),雙方發展爲男女朋友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黃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年僅14歲的少女A女(化名),雙方發展爲男女朋友關係。然而,黃男明知對方尚未滿16歲,性自主與判斷能力仍在發展階段,卻仍兩度帶女方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案經警方調查送辦後,全案由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臺南地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犯行,法院最終依兩罪各判處3月徒刑,合併執行5月,緩刑2年,須接受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黃男與A女於交友軟體LITMATCH上認識,互動熱絡後發展爲戀人關係。黃男明確知道A女年齡僅14歲多,卻仍以「雙方合意」爲由,先後於113年5月11日與6月2日,帶A女前往臺南市某汽車旅館,進行兩次性行爲。檢警調查後,依法將黃男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並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全盤坦承與A女性交的事實,並檢附雙方Instagram對話紀錄、旅館紀錄、以及他曾將事後避孕藥送往A女學校等資料。判決指出,雖然A女與其母均表達不願追訴,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但法院仍認定黃男行爲已對未成年少女之身心造成影響,不容輕忽。
法官指出,黃男雖無前科,且就讀大學中途退學,目前擔任外送員,月收約3萬元,與家人同住,無撫養子女壓力。但其行爲明顯違反保護青少年成長原則,故對其兩項性交犯行各判刑3月,合併應執行刑爲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以矯正其法治觀念。
法院強調,雖爲雙方合意,惟法律明定未滿16歲者仍屬保護對象,即使少女表達同意,成年人仍不得與之發生性行爲。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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