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30公分好棒棒」被起訴 壯陽藥沒驗出鹿鞭成份獲判無罪

▲彰化陳姓男子涉嫌網購鹿鞭壯陽禁藥,遭檢方依「未經覈准擅自輸入禁藥罪」起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023年8月,查獲一批自大陸走私入境的「三十公分好棒棒」壯陽藥錠,其中5盒(共60顆)爲陳姓收件人。檢方依《藥事法》「未經覈准擅自輸入禁藥罪」起訴,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經衛福部鑑定結果,「鹿鞭」未收載於中藥典第四版,且藥品已製成錠劑難以鑑定成分,在無法實際檢出鹿鞭成分的情況下,法官判決陳男無罪。

檢方提出三大關鍵證據,收件電話爲陳男申辦門號、取件超商鄰近其工作地點,以及同批14名收件人多數坦承網購,其中有多名收件人於偵查中稱是在臉書廣告上看到寫壯陽藥、有人蔘成分就下單購買,不知道是從國外進口。

有的人則是出於好奇在臉書的不知名賣家看過該商品;或稱系透過臉書購買、收件地址爲超商;也有的買家自稱是在網路上看到廣告點進去購買,內容是壯陽藥,想要買來試試看,不知道這個東西是進口要報關。

然而陳男堅決否認購買,也沒有委任書證明訂購、懷疑曾向旅行社購票可能導致個資外泄,且若真要取貨理應選擇更近的統一超商。

經審理後,法官做出兩項重要認定,首先,陳男僅提供收件資料給賣家,物流報關均由中國賣家委託處理,符合國內網購常態,難以認定是故意走私;其次,該貨品成分屬於中藥材,的有「人蔘、枸杞、桑葚、黃精及鹿鞭(梅花鹿鹿鞭)」,「鹿鞭」非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所列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之品項,應以藥品管理。

經衛福部函覆指出,雖然外包裝標示含「人工養梅花鹿鞭」,但因「鹿鞭」未收載於中藥典第四版,且藥品已製成錠劑,無法實際檢出鹿鞭成分,除非有扣到原料藥材可能可以檢驗,或是有製程資料等可以比對,否則尚難檢驗是否含有「鹿鞭」等,不能證明陳男有擅自輸入禁藥,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