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一天送達書面通知公司多賠6.8萬!競業限制協議履行別踩這些“坑”

企業用工管理中,一個看似微小的程序疏漏,可能要付出不小的代價。近日,武漢市東西湖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就給企業敲響了警鐘:某公司因在高管離職次日才送達解除競業限制的書面通知,最終被判額外支付6.8萬元補償金。這起案件背後,藏着競業限制協議履行的多個關鍵細節。

案件的主人公阿某於2022年2月入職該公司任總經理,雙方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明確: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競爭業務,公司按月支付原工資三分之一的補償金;若公司在員工離職前書面通知免除競業義務,則無需支付補償。

2023年6月,阿某達到退休年齡,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後隨即簽訂《勞務合同》,讓他繼續擔任總經理至2023年12月28日。離職當天,公司通過聊天軟件告知阿某將不執行競業協議,書面通知則在次日送達。阿某對此提出異議,認爲競業限制從退休時就已啓動,公司應支付包括退休至離職的6個月、解除補償3個月在內的共計20餘萬元補償金。

法院審理後,圍繞兩個焦點釐清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退休返聘期間無需支付競業補償。法院指出,競業限制的核心是防止勞動者離職後泄露商業秘密,而阿某退休後仍在原崗位工作,受公司管理控制,作爲高管還依據《公司法》負有法定忠實勤勉義務,本身就不得從事競業行爲。因此,競業限制期限應從實際離職日(2023年12月28日)起算,此前勞務關係存續期間無需支付補償。

延遲書面通知構成違約。儘管公司在離職當日通過聊天軟件表達瞭解除意願,但協議中約定的“書面通知”特指紙質文件。當公司次日送達書面通知時,競業限制已啓動,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需額外支付三個月補償金。

法官表示,該案對企業用工管理有三重啓示:協議履行要嚴守形式要件,解除競業限制的通知必須按約定方式送達,電子通訊不能替代書面文件,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擔額外責任;退休返聘需明確權利義務,退休返聘人員雖受原競業協議約束,但競業期限從實際離職起算,企業無需支付在職期間的競業補償;高管義務有雙重法律依據,公司高管的競業義務不僅來自協議約定,更源於《公司法》的法定要求,違反義務將承擔更嚴厲的法律後果。

該案也提醒企業,應完善競業協議條款,明確通知方式、期限起算等細節;勞動者也需知曉,競業限制的啓動以“實際脫離用人單位管理”爲標誌,在職期間主張補償缺乏法律依據。只有雙方嚴格履約,才能實現商業秘密保護與人才合理流動的共贏。(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