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孫女不再被情勒!揭外祖父65次以「是家中經濟支柱」情勒性侵

臺北市一名外祖父以是家中經濟支柱爲藉口情緒勒索,性侵外孫女長達3年多,外孫女長大揭家醜,外祖父被訴。示意圖。(取材自ingimage)

臺北市1名外祖父以是家中經濟支柱爲藉口情緒勒索,性侵外孫女長達3年多,外孫女長大揭家醜,外祖父被訴。外祖父告訴法官,是被警察誘導作犯罪筆錄,後來認罪,臺北地院審理,數罪判外祖父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合議庭依外孫女受性侵時間點認定外祖父罪名,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依6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依2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再訂一應執行刑。

檢方指控,外祖父2017年起,與外孫女同住在臺北市的大安區,2017年2月中旬某日晚間11時許,外祖父在住處內挾身形、氣力的優勢,強行壓制外孫女並脫下她的褲子,強制性交得逞。

另2017年2月中至2020年7月外孫女年滿14歲前1日,外祖父3年共64次利用外孫女看在他平日在負擔家庭生計、是家中經濟重要支柱上,令外孫女隱忍、屈從配合與他性交,外孫女長大向大安分局報案,檢方起訴外祖父。

法院開準備庭,外祖父辯稱,警察問他案發經過,他表示自己身體完全不能從事性行爲,不過,警察卻硬要他講1個方式,是用「口水」還是「潤滑劑」做的,他當時不舒服,就隨口講是「口水」,開審理庭時,外祖父即坦承亂倫。

判決指出,外祖父未善盡照護之責,卻侵害外孫女的性自主權、身體自主決定,考量外祖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態度及與外孫女已成立調解等,再加上外孫女同意對外祖父從輕量刑,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