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大陸卻漏報薪資 他被國稅局盯上補稅30萬元

臺灣目前的報稅系統與自然人憑證僅提供國內來源所得的參考資料,不包含大陸或其他海外地區的收入,有這類收入必須主動申報。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公司若派遣員工到中國大陸任職,該員工在當地領取的薪資,即使已經在大陸依法繳稅,仍需併入臺灣的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只要納稅人仍具有臺灣稅籍,就不能忽略這筆收入的申報義務。

國稅局強調,大陸薪資並非免稅所得,不因爲在大陸已經課稅就可以不報,如果未如實申報,一旦被查獲,除了須補繳稅款,還可能面臨依《所得稅法》開罰,情節重大者甚至會留下信用紀錄,影響往後的稅務申辦與貸款信用等。

爲提醒大衆提高警覺,國稅局分享一則真實案例,曾有一位納稅人小明(化名),於2023年被公司外派至大陸工作,該年在當地領得薪資約150萬元新臺幣,並已在當地申報繳納所得稅。

然而,小明在臺灣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並未主動將大陸收入列入,理由是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所得時,並未看到任何大陸相關資料,因此誤以爲可以不用申報。

對此,國稅局澄清,臺灣目前的報稅系統與自然人憑證僅提供國內來源所得的參考資料,不包含大陸或其他海外地區的收入,換言之,只靠查詢畫面上看得到的資料,並不足以作爲完整報稅依據。納稅人仍應檢視自身是否有其他來源的薪資、利息、股利等收入,如有來自海外或中國大陸者,務必主動補列。

小明因未申報大陸所得,經稽徵機關查覈後,除須補稅30多萬元,還依所得稅法第110條遭裁處罰鍰。國稅局指出,這類狀況其實不在少數,許多外派員工對「境外薪資要不要報」存在誤解,甚至認爲只要不是公司在臺灣發薪就不必處理,實則並非如此。

國稅局提醒,凡是具有中華民國稅籍的個人,不論居住地在臺灣或海外,只要有所得就有報稅義務。特別是受僱於臺資企業、在大陸地區工作的臺灣人,更應主動了解自身所得狀況,如實申報,以免因誤解規定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與罰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