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遇“關門殺”,物業被判賠21萬,冤嗎?
2022年7月,上海普陀區一小區門口,外賣員小馮騎電瓶車進入小區時,被緩緩關閉的電動門撞到電瓶車後部,連人帶車摔倒,造成頸部脊髓損傷。經鑑定,工傷八級,司法鑑定傷殘十級。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80%責任,賠償小馮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萬餘元。在此之前,保險公司已向小馮支付了88361元職業傷害保障金。
現場視頻顯示,案涉電動門是那種很常見的小區人行通道門。這種門一般是在業主掃臉或者刷卡後打開,一定時間後自動關閉。但該案中,外賣員尚未完全進入,電動門就已經在關閉過程中。很多人質疑,外賣員是否尾隨他人進入?因爲按理說,如果是自己刷卡開門,進入時間應該是足夠的。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輿論場上不乏“判得太重”的質疑。有人替物業叫屈,認爲電動門關閉是常態,騎手“看手機”“搶行”纔是摔倒主因;也有人擔憂,此類判決會加劇小區對外賣騎手的“禁入令”。
法律天平不能僅憑直覺傾斜,背後必須是對安全保障義務與過錯責任的精準權衡。該案的事實,可能跟公衆想象的有些不一樣。因爲法院審理後認爲,“電動門在小馮還沒來得及完全通過時就開始關閉,保安在操作電動門時存在疏忽,未能爲小馮安全通過留下足夠的時間。”換言之,電動門並非自動關閉,而是保安手動操作關閉,保安未能預見到外賣員通過的時間是否足夠,外賣員邊騎車邊操作手機,注意力不集中也是摔倒原因之一,故而法院判決物業承擔80%責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外賣員既然主張賠償,對於自身受傷與物業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之間的關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保安手動關門過早導致外賣員摔倒的事實,外賣員一方具體是如何舉證證明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法院既然這樣認定,應該是有相關證據證明的。如果這一判斷只是法官的主觀推定沒有事實依據,物業公司完全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如果這就是事實本身,則法院判決並非和稀泥,而是對安全管理責任的明晰。至於具體責任比例,則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之內。
公共場所管理人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的判決邏輯一脈相承。本案中,電動門貌似沒有設置防夾傳感器,物業公司是有責任的。人行門允許電動車騎行進入,物業同樣有管理責任。物業作爲管理者,對設施設備的潛在風險負有更高注意義務。當然,外賣員違規騎行、分心駕駛確有過失,如果不是單手騎車,注意力更爲集中,關門動作本身很緩慢,車尾被輕輕碰一下,也許不至於摔倒,至少不至於傷得那麼重。
21萬餘元賠償不是對物業的“懲罰”,而是對安全責任的定價。當電動門“咬人”成爲高頻風險時,物業必須從被動卸責轉向主動防控。人行門混行電動車,本身就有安全隱患,暴露出管理漏洞。電動車從哪進入如何停放,小區管理應該更爲有序。外賣騎手也該更有安全意識,外賣行業的時效競賽常被詬病爲事故頻髮根源,但生命至上,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此案之後,會否有更多小區禁止外賣騎手騎行進入?這種可能性的確存在。法院的判決,以法律之名劃定了責任邊界,但要真正保障外賣騎手權益,還需更多制度創新與管理智慧。
特約評論員 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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