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船員遭欠薪滯留模里西斯 監院要漁業署改善

監察院今天表示,臺灣遠洋漁船新聯發168號積欠漁工薪資,並滯留3名印尼籍船員於模里西斯的港口達2年,農業部漁業署因駐外人力有限,錯失調查先機,而未周全保障漁民權益,促請漁業署改善,以維漁工勞動權益。

監委紀惠容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臺灣遠洋漁船新聯發168號船東因欠債,無力修復船隻,船被迫停在模里西斯的港口,並過戶給代理商抵債,船上11名印尼籍漁工歷經1年後才由仲介先代償薪資返回母國,另有3名印尼船員卻被滯留長達2年,無法取得薪資與食物,經國際團體與臺灣關心漁工團體關心倡議才返回母國,嚴重影響船員權益。

紀惠容指出,漁業署雖有駐外漁業專員協助處理返國事宜,但仍因漁業署疏於查證船東說法,且駐外專員須衡酌量能才能辦理非主責船員的訪查業務,再加上漁業署勞動檢查員因人力有限及臺灣外交處境等情況,多半隻能於遠洋漁船返臺時檢查,導致錯失釐清與調查先機,實在應檢討改善。

紀惠容認爲,漁業署作爲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境外僱用漁工勞動權益保障事項的主責機關,應積極協處,但漁業署面對模里西斯要求3名船員留守船隻的規範,卻不是將滯留船員權益列爲首位,後續衍生公民團體質疑漁業署何以犧牲漁工權益,來換取臺灣遠洋漁業順利運作,傷害政府形象。

紀惠容說明,又本案涉及港口國規定與國際漁業情勢研判,未來難以排除有類似狀況發生可能,亟待漁業署以本案爲鑑,積極研議兩全因應對策。

最後,紀惠容強調,3名滯留船員離開模里西斯時,若選擇來臺將有助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但漁業署沒有向船員說明返回母國或來臺灣的利弊得失,使船員都以仲介機構建議爲優先,並認返回印尼能立刻獲取欠薪,而未考量來臺灣,期盼漁業署日後善盡告知,以利周全保障訴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