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以投資充電樁爲由非法吸存十一億餘元
來源:法治日報
自2021年6月14日開始,團伙使用公司賬戶收取投資者購充電樁款共計11億餘元,涉及2000餘名集資參與人,造成損失3億餘元……
這是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一起涉及28名被告人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罪典型案例。
2021年5月,張某錦、高某罡、王某雷通過中介在海口註冊海南某能源科技公司,註冊資金人民幣1億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爲韓某毅。張某錦找來上海某經濟發展公司佔股41%,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佔股30%,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佔股29%。公司註冊經營範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集中式快速充電站、充電樁銷售、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銷售等。
其間,高某罡帶孫某鋼、張某錦委派的餘某赦、馬某遠等人到海口開展籌備工作。高某罡花15萬元找鍾某林製作手機App、網站及國家新能源政策前景、政府補貼、研發新能源充電樁及電動汽車的相關宣傳資料。高某罡還網購一臺充電樁並噴塗公司標識,放置於辦公地一樓供參觀。張某錦找來有傳銷經歷的張某任總裁,全面負責充電樁銷售推廣及日常運營管理。
之後,張某錦、高某罡等人線上通過公司網站、網絡直播等方式宣傳,線下通過口口相傳以及提供免費食住行等條件,組織投資人實地考察、舉辦投資大會等,通過公開誇大公司發展前景、政府補貼,虛構公司充電樁生產、運營規模及盈利情況等,以投資充電樁獲得固定高額返利吸引投資者。
該公司宣稱對外售賣5800元、10000元、58000元三種充電樁,投資者購買充電樁後由公司代運營,從第二週起每週即獲得約2%的固定返利,其中主要銷售的58000元的樁每週返利1115元,可實現1年收益近100%。投資者購買充電樁均簽訂銷售和代運營兩份合同,並下載購樁版App註冊賬戶及獲得專屬ID號。該App後期連接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面可顯示返利金額,能夠綁定銀行卡提現等。
之後,該公司又制定加速提成策略,吸引投資者加大投資,即投資者購買或其他人購買記入同一投資者名下的充電樁可按“一拖三”“一拖六”等方式加速獲得提成返利。後爲進一步擴大規模,又以傳銷模式進行推廣銷售,招募的銷售人員作爲銷售團隊長髮展下線以及在各地成立運營中心或服務站等,逐步形成梯隊銷售層級,對應不同銷售提成。該銷售提成數額高達購樁金額的15%至20%,由團隊長及各層級投資者共同分配。
曾某國、劉某濱、吳某培等人陸續被介紹投資購買該公司充電樁,成爲充電樁銷售團隊長,爲獲取非法提成及分紅,層層發展了李某鋒、陳某雲、吳某鵬、徐某等下線。先後在湖南長沙、浙江溫州等地組建運營中心,通過直播、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衆推銷充電樁吸收資金,獲得吸收資金3%至10%的返點及運營服務費。
2022年3月,因非法吸收資金規模過大,高額返利模式不能持續,該公司被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調查監管。爲逃避監管,張某錦、高某罡收購杭州一家網約車公司,將投資充電樁置換成投資網約車,後相繼離開海南,留下顧某浩等人接待投資者,同時花費20萬元聘請投資者武某平(另案處理)幫助接待投資者登記退樁。同年6月,公司主要人員基本轉移至杭州,並繼續誘騙投資者再投資,即可在網約車項目獲得返利,一直持續到2022年12月被公安機關查處。
經查,該公司實際投資購買、安裝的充電樁僅爲200餘臺,投入生產、安裝的充電樁數量與實際銷售的充電樁數量嚴重不成比例,後期與廣州某公司合作共享2000餘個充電樁充電接口,充電收益大部分歸廣州某公司,實際獲得的充電收益金額極少,與發放返利的金額嚴重不符。
經審計,該公司自2021年6月14日開始使用公司賬戶收取投資者購樁款共計11億餘元,有2000餘名投資人,損失金額達3億餘元。
海口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錦、高某罡、張某、韓某毅、王某雷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曾某國、劉某濱、葛某文等人非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吳某培、柳某光等人非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告人張某錦、高某罡、韓某毅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雷、泮某根、何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
據此,海口中院近日依法對張某錦、高某罡、張某、韓某毅、王某雷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至四年三個月不等刑罰。對曾某國、劉某濱、吳某培等人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刑罰。
稿件來源:法治日報案件
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