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挖臺灣科技人才接華碩、宏碁訂單 陸筆電大廠2高層判刑6月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大陸ODM筆電代工大廠「華勤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暗中在臺成立公司,招募臺灣科技人才從事筆電與手機研發業務,甚至接下華碩、宏碁訂單。士檢偵辦後,起訴華勤高層,士院宣判,2人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華勤公司筆記本事業部副總裁陳文峰(另案通緝)、總監張金水、硬體部經理蕭錦隆3人,自2017年起受陸方指派,以臺資名義在內湖成立「啓晟通訊科技公司」,作爲華勤在臺辦公室,負責筆記型電腦軟硬體設計研發與臺灣客戶接洽。
啓晟公司的人事、招募、專案決策皆由華勤主管共同決定,錄取後員工即編列華勤公司員編,並由上海總部透過「財務共享中心」核發薪資。其後蕭錦隆於2021年再成立「凌升科技公司」,延續同一模式,繼續爲華勤代工研發。
法官認定,兩家公司均直接受華勤控制。啓晟、凌升的研發專案與華碩、宏碁等臺灣筆電品牌接洽時,華勤人員全程參與視訊會議並掌控成果,最後再由大陸工廠生產筆電。
啓晟與凌升的租金、費用皆由華勤審批報銷,從招商銀行上海張江支行帳戶匯款支付。員工薪水則經勤業會計事務所代發,顯示華勤已在臺實質從事業務活動。
士林地院審酌,3名被告均明知華勤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仍代表陸企在臺經營研發業務,構成《兩岸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非法爲業務活動罪」。
考量3人犯後坦承、無前科、與檢方達成協商合意,依協商程序量處徒刑6月,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各繳公庫50萬元。
據瞭解,本案是以協商判決方式處理,法院並於判決書中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規定,說明除特定情形外,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