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出勤 僱主應給薪

明(26)日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爲《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勞動部提醒,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在當天出勤者,應給予工作時間之工資。具有投票權且原屬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可行使投票權,不另外給假。

此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日前通過修法,勞工國定假日增加四日,分別爲小年夜、928教師節、1025光復紀念日、1225行憲紀念日。勞動部表示,依法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勞工如同意於當日出勤,僱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中選會日前公佈,7月26日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8月23日爲核三重啓「公民投票日」,勞動部已公告這兩天爲勞基法所定應放假日。

勞動部提醒,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定屬工作日的勞工,僱主應給予放假一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當天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另外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定屬於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可行使投票權,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指出,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基法規定,給予休息日出勤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