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來的刮刮樂彩票中獎了,盜竊數額怎麼算?法院:獎金計入盜竊數額

近年來,買彩票日益受到大家青睞,但彩票中獎畢竟是小概率事件,有人幻想“一夜暴富”又不願付出成本購買,竟企圖通過偷彩票來實現“無本萬利”。近日,江蘇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刮刮樂彩票案件。

2023年11月,楊某趁某超市老闆不注意,偷偷將兩本刮刮樂彩票(每本票面價值人民幣600元)藏起來帶出超市。回家刮開後,爲了不被發現,楊某又跑到另外一家彩票店兌了獎。楊某以爲自己發現了“發財”捷徑,接下來的幾天,他多次前往該超市,用同樣的方法又偷走五本刮刮樂彩票並兌獎。七本“零成本”的刮刮樂,楊某一共刮出了4310元。

後來,超市老闆在查看店內監控時,意外發現了楊某的盜竊行爲,隨即報警。楊某在接到民警電話後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後,楊某向超市老闆賠償6000元,取得其諒解,兌完的獎金4310元被公安機關扣押。

本案中,楊某盜竊刮刮樂彩票7本,票面價值共4200元,後又將彩票刮開,兌得獎款4310元,但楊某在偷竊時並不明確知曉該收益。那麼,盜竊彩票的數額應當如何認定?換言之,刮刮樂的中獎金額是否應當計入盜竊數額,成爲案件審理的焦點。

首先,要對刮刮樂的性質予以明確。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發布的《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以及民政部發布的《中國福利材料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應當認定刮刮樂彩票屬於一種有價支付憑證。

其次,要確定盜竊行爲實施時的可得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盜竊數額。”

彩票的票面金額容易計算,但盜竊時的可得收益根據彩票類型的不同存在區別。即開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時就已確定了中獎金額,只待持有者刮開即可知曉收益;非即開型彩票則需要等待開獎信息公佈,才能明確是否有可得收益。刮刮樂屬於即開型彩票,在印刷時其可得收益便已確定,因此,應將中獎獎金計入盜竊數額。

最後,還要考察行爲人實施盜竊行爲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及犯罪完成形態。若盜竊彩票的目的就是爲了兌獎,中獎金額已處於其主觀認識和追求範圍之內,在可得收益已確定的情況下,中獎金額當然應計入盜竊數額。即使行爲人因爲害怕受到法律懲罰而放棄兌獎,仍然需要將獎金計入盜竊數額。

另一方面,彩票畢竟不同於其他具有客觀價值的實體財物,行爲人竊得彩票後並未完全實現非法佔有目的,還需要進一步兌獎。只有在獲得獎金之後,才能認爲整個盜竊行爲全部完成,進而成立盜竊既遂。若行爲人竊得彩票後未兌獎或將彩票丟棄,沒有獲得中獎獎金,則不能認定針對該彩票獎金已實現盜竊既遂,可能會對量刑幅度產生影響。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8510元,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結合其自動投案、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等情節,法院依法判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對其被公安機關扣押的違法所得4310元予以沒收。判決現已生效。

通訊員 康嘉倩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徐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