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法國斡旋 臺灣同意遣返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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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六月廿三日,我國海軍對蘇聯油輪「陶甫斯號」的拿捕,除雙方爭議的國際法問題外,另一重要問題則是船員的遣返。按該輪原有蘇聯籍船員四十九人,在「陶甫斯號」拿捕事件發生後未久,蘇聯就透過法國與臺灣進行斡旋。一九五五年七月,在法國駐臺使館的安排下,船長加裡寧及二十八名船員順利返回蘇聯。其餘二十名船員,則向臺灣政府尋求政治庇護(Political asylum)。同年十月其中九人要求赴美定居。一九五八年臺灣再協助其中四人前往巴西,後來這些船員又陸續由美、巴輾轉返回蘇聯,然而這些船員返蘇後卻對美國大肆攻訐,以致美方不願再接納該輪船員赴美。留居臺灣的七名船員,後來也想前往美國,此時美方便以礙於移民法規和就業困難爲由予以拒絕。由於他們又不願接受前往第三國的安排,一九六六年六月及一九七○年三月,有三名船員先後闖入美國駐臺使館,逕自要求前往美國。臺灣政府乃再促請美方協助,但美方以「並非適當時機」,再次拒絕。此後,一九七一年,國府退出聯合國,一九七八年「美中建交」等敏感時刻,遣返事宜乃一再延宕。留臺的七名船員,其中三人也因身體健康等原因先後逝世,所以「陶甫斯號」滯留臺灣的船員最後僅剩下四人而已。
爲爭取「陶甫斯號」滯臺船員的遣返,蘇聯除透過法國代辦與臺灣直接交涉外,也在一九五八年經由聯合國副秘書長鬍世澤,請求臺方同意國際紅十字會前往探視。一九六七年又請聯合國秘書長宇譚斡旋,盼我國基於人道主義予以遣返。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美駐臺使館參事莫柳泉(Leo J.Moser)告稱,蘇聯請美駐寮國大使館,代爲探詢「陶甫斯號」船員在臺生活及轉致家書。蘇方並未提該輪名稱與被中華民國海軍截獲等字樣,僅稱「一九六二年在臺北海面沉沒之蘇聯油輪」(A Soviet tanker which sunk off the coast of Taipei in 1962),不僅將截獲改爲「沉沒」,更將時間改爲一九六二年(原系一九五四年),地點改爲臺北海面(原系高雄附近),蘇聯原指爲「公海」,而且將七名海員稱爲「留臺」(have remained in Taiwan)等字樣。美方認爲蘇聯說詞改變事實,可能繫有意沖淡該事件,俾利予解決。美擬趁此機會,亦請蘇方代向寮共探詢,百餘名在寮失蹤美軍官兵之下落,並盼臺灣對蘇方之要求優先考慮雲。
曾秘密訪臺的蘇聯記者路易斯,於一九七○年十一月,與當時新聞局長魏景蒙晤面時,除請代轉「陶甫斯號」船員的家書和照片外,亦曾表示願協助船員的釋放。直到上世紀八十年代,臺灣解嚴後,此間政治生態發生巨大變化。一九八八年三月,臺灣立法委員蔡中涵,首度在立法院中提出有關「陶甫斯號」船員在臺灣滯留未歸的質詢時,立即引起各界的極大關切。臺灣當局表示「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且在徵詢各該船員後,除其中一人仍堅持留下外,其餘三人均希望儘速返國。爲避免橫生枝節和意外起見,臺灣政府乃決定經由新加坡進行遣返,這主要是因爲臺星關係一向良好,且在東協各國中,又以新加坡與蘇聯關係最爲密切,蘇聯在星國不僅設有大使館、專業補給漁港、銀行機構,俄航每週更有訂期航班。此外,臺灣新任駐星代表蔣孝武的「特殊背景」,更具有一定作用。因此臺灣當局乃決定經由新加坡,與蘇聯進行船員的遣返交涉。
根據不得與蘇方人員接觸的指示,筆者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上午奉命攜帶照會與三名船員請求返國之函件,面見星外交部東北亞事務司長周大思(Michael Tay Cheow Ann),就「陶甫斯號」案始末作一說明後,嗣請其向蘇聯駐星使館代爲轉交有關函件。星政府指示外交部禮賓司長拉吉(A.V.Rajan),約見蘇聯大使館代辦葉基明科進行說明,蘇方最初雖感到「驚訝」,旋即表示將立即呈報國內。七月廿一日,蘇聯政府正式同意接納這些船員的返國。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六日,「陶甫斯號」要求返國的三名船員,在星國官員見證下正式移交蘇方。一行於次日(十七)搭俄航班機返回闊別三十四年的祖國。同年十一月五日,星方也轉述蘇聯大使德里奧科夫有關遣返最後一名船員,以及歸還三名已故船員遺骸之要求。在雙方不斷努力下,最後一名船員羅勃秋克,雖已自願歸化臺灣,但由於年老多病且不良於行,遂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在兩名臺灣人員攙扶下,返抵烏克蘭奧德薩。去國近四十載,離開時爲蘇聯,返鄉時烏克蘭業已獨立。(三之三,全文請見756期《傳記文學》)更多精彩內容請下載《翻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