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帶妹子回家遭友人密告 他狂毆「抓耙仔」挨告 在場人全說沒看見
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由於缺乏被告犯罪積極證據,判決蔡男無罪,檢方仍可依法上訴。(資料照片)
39歲蔡姓男子帶異性回家,被來訪的陳姓友人見到,還告知蔡的女友,引起蔡男不滿爆發衝突,陳報案控訴被毆致傷,高雄地檢調查後對蔡提告傷害罪,但法院認爲除告訴人陳述外,欠缺其他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加上告訴人延遲就醫,難以認定傷勢與被告行爲有直接關聯,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蔡男無罪。
判決指出,2024年10月31日下午,陳男前往蔡男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的租屋處拜訪,見到蔡男帶一名女性友人回家,遂向蔡男的女友告知此事,引起蔡男不悅。蔡男送走女性友人後,回家就與陳男發生口角,蔡男質問陳男「爲什麼要亂說話」,爭執中雙方有肢體接觸。
陳表示自己因爲健保卡放在高雄,所以被毆隔天才在高雄就醫,並出示診斷證明顯示自己受傷,對蔡男提告。蔡男承認雙方當天互有拉扯,但否認毆打對方致傷,並且質疑陳提出診斷證明書只能證明受傷,不能直接證明傷勢來源。
在場2位友人作證,衝突剛發生隨即就被勸開,陳男仍與衆人喝酒、聊天、打牌至晚間,更未見蔡男出拳或踢人。蔡男也提出與證人的通訊紀錄,顯示衝突後他曾要求證人請陳男離開。法院認爲,證詞與紀錄與被告說法相符,與告訴人指控有差距。
法官指出,告訴人並非當日即就醫,診斷雖顯示傷勢存在,但無法確認是蔡男所致,亦不能排除是在離開現場後另行發生的可能性;此外,病歷中關於傷勢描述,也與告訴人所稱情節不符;因此法院認定,缺乏被告犯罪積極證據,判決蔡男無罪,檢方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