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票須達四分之一門檻
罷免票樣式,同意罷免欄位在左、不同意罷免欄位在右,被罷免人姓名於下面欄位。(中選會提供/黃敬文臺北傳真)
根據我國現行公職人員罷免制度,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爲通過,若是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爲否決。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爲罷免案之提議。因此若不支持罷免,還是要出門投票。
以2017年時任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爲例,當時其立委選區選舉人爲25萬5551人,因此四分之一的門檻爲6萬3888人,而最終罷免投票結果雖然同意4萬8693票、不同意2萬1748票,但由於同意票未達門檻,因此罷免案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