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5個月!新竹男緊跟友人車尾溜出停車場 省18萬停車費挨告

鍾男開車去停車場「營救」石姓友人停放多時的汽車,兩車一起離場,遭停車場提告求償18萬元停車費。(邱立雅攝)

石男在2023年2月期間將掛有他人車牌的自小客車,停到新竹市某停車場,停放到7月時,鍾姓友人駕車前往停車場,請不知情友人把自己的車開出停車場,趁着柵欄還沒放下時,鍾男把石男停放5個月的車輛一併開出,規避繳納停車費用,遭停車場提告求償停車費18萬380元。

石男因爲車牌遭註銷,改掛林姓友人的車牌使用,並因他案入監服刑前,把車開到新竹市某家停車場,一停就是近半年。鍾姓友人則在約半年後,帶着不知情的友人於深夜開進停車場,密謀把石男車輛開出。

只見鍾男前去開石男的汽車,並請不知情友人駕駛使自己的車,趁車輛繳費離場而柵欄未放下之際,駕駛石男的車通過柵欄順利離場,以此跟車之方式,詐得免於支付停車費用累計達新臺幣18萬380元。

鍾男因此不法行爲遭新竹地院刑事庭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停車場則針對鍾男、石男以及借出車牌的林男提出民事求償。

鍾男十分有義氣表示,這件事與石男無關,他當時開車未經石男同意。石男則表示,自己沒有把車借給別人使用,我先把車停進去停車場,車牌一開始就是自己掛在上面,本來打算出監後或由家人去付錢開出來,後來是鍾男在他入監期間偷開走車。

法官認爲,鍾男、石男兩人行爲均是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停車場利益,林男出借車牌給石男,提供石男侵權行爲助力,促成石男得到佔有利益,因此3人均是共同侵權人,對停車場受到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停車場自得請求3人連帶賠償18萬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