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遭後車按喇叭 他怒「比中指」挨告判無罪 法官:短暫負面手勢
遭後車按喇叭他怒「比中指」挨告判無罪,法官:短暫負面手勢。(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程姓男子在家中巷內停車時,因後車駕駛認爲開太慢而連按兩次喇叭,讓他無法好停車,於是氣得直接下車走向對方副駕駛座窗邊比中指,未料卻遭對方控告公然侮辱罪。但臺南地院及高分院都認爲,巷弄內本來就要慢行維持行人安全,程男只是短暫負面情緒迴應,此事爲告訴人按喇叭引起,應該有寬容雅量,逡判決程男無罪,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告訴人提告指出,他駕車從南門路北向南行駛至南門路某巷口,在巷內遇到前方一輛自小客,因對方速度太慢,於是就向對方鳴一聲喇叭,對方聽到開得更慢,於是他再鳴一次喇叭提醒對方速度太慢了,未料對方程姓駕駛在沒有打方向燈及故障燈的情況下突然停車並下車,下車後對方先對他大聲咆哮,再走到車輛副駕駛座對他比中指,他認爲遭到侮辱,於是提告。
但是程姓男子辯稱:當時是對方進入我住處小巷,一直逼車按喇叭,讓他到車庫後無法停車,當他下車後,是對方先對我比中指,自己才比回去。
法官調查後認爲,車輛行駛於狹窄之巷弄內,減速慢行本來就是維護巷弄內行人安全及社區安寧所必要,告訴人未能注意,甚至因心中不耐而按鳴喇叭,以致衍生糾紛,應認系告訴人自行引發爭端,以致程男短暫以負面手勢回擊,告訴人應從寬容忍這種迴應言論。
法官也認定,程男所使用之「比中指」手勢尚非直接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且本案是由告訴人自行引發行車糾紛,應有容忍之義務,依法爲無罪判決之諭知。
但告訴人不服上訴,高分院認爲,被告並未對特定弱勢羣體進行蓄意羞辱,僅在行車糾紛中短暫迴應,未達損害名譽人格的程度,亦未逾越社會可容忍範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