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公告罵社區主委「社區亂源、毒瘤」判無罪 法官:對公共事務表達
高高院法官最後認定,李男針對社區主委的言論雖帶有負面評價,但仍屬公共議題評論,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判決無罪,全案已定讞。(資料照片)
高雄鳳山區一處老社區爆出住戶與主委衝突最後對簿公堂。一名李姓住戶不滿社區主委作風,張貼看板批評主委「私德敗壞」「刻薄寡恩」「社區亂源」「毒瘤」,主委氣得提告妨害名譽。一審無罪判決後,案件上訴到高雄高分院,法官仍認爲這屬於針對社區公共事務的意見表達,未逾越合理界線,維持一審無罪,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在2023年3月至5月間,多次在社區管理室、中庭、地下停車場及外側腳踏車區張貼看板,內容寫着:「這一屆的主委以及某些少數委員,沆瀣一氣、私德敗壞,道德標準異於常人」「雙重標準、刻薄寡恩,離譜至極!」「他自己纔是社區的亂源、社區的毒瘤!!」語氣尖銳。
主委認爲被惡意侮辱,報警提告。李男在審理時承認貼看板,但強調是爲了揭露社區內部問題、促進討論,並非惡意謾罵,檢察官仍對李男提起公訴。地院審理後指出,雖然被告用詞強烈,但從整體脈絡看,他是針對社區管理問題提出批評,屬於公共事務討論,仍在言論自由範圍內,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字眼如「毒瘤」「私德敗壞」已明顯超出一般人可接受範圍。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仍維持原判,並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釋指出,評價言論應依整體脈絡判斷,若屬公共事務評論,即使語氣尖銳,也可能兼具促進公共討論之功能,「不得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法官最後認定,李男針對社區主委的言論雖帶有負面評價,但仍屬公共議題評論,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判決無罪,全案已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