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警方測速槍!男用GPS自證清白 法官:行車紀錄器僅供參考
臺北一名呂姓駕駛人親身試驗,結果慘遭法官「認證」無效,吞下敗訴判決,罰鍰照繳!(報系資料照)
開車族注意了!行車紀錄器的GPS車速,能用來對抗警方的雷達測速槍嗎?臺北一名呂姓駕駛人親身試驗,結果慘遭法官「認證」無效,吞下敗訴判決,罰鍰照繳!
判決指出,呂男今年5月間,駕車行經基隆市某限速50公里路段,遭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照相拍下時速63公里,開罰1600元。呂男不服,一狀告上法院,並拿出行車紀錄器的GPS紀錄「喊冤」,強調儀表顯示僅57公里,根本在10公里寬容值內,不應舉發。
爲證明自己清白,呂男還化身「人體測速器」,一個月後再度以GPS時速57公里通過同一路段的固定測速照相,結果安然無恙,據此主張警方使用的移動式測速儀「明顯有誤差」。
然而,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法官選擇相信警方的「科學儀器」,並在判決中狠狠打臉GPS數據的可靠性。
判決指出,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在有效期內,其測得數據具有高度正確性。反觀行車紀錄器的GPS車速,法官認爲「並非直接取自車輛動力系統」,而是透過衛星訊號「間接估算」,本質上屬於「消費性電子產品」,不僅更新頻率有限,更容易受高樓、隧道遮蔽干擾,導致數據落後或失真,「未具備任何強制精確度要求」,僅供參考,根本不具備推翻專業測速儀的法律效力。
對於呂男「固定測速沒拍」的說法,法官也潑了冷水,指出固定式與移動式測速儀的運作機制、觸發條件本就不相同,沒被固定式拍到,不代表當下沒有超速。
最終,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呂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