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生遭獨關教室癲癇發作亡 家屬靠監院報告逆轉官司獲國賠600萬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宜蘭特教學校呂姓特教生2021年於校內午休時,因教師疏失獨處窒息身亡一案,在家屬歷經刑事訴訟挫敗後,監察院將深入調查所得之事證,多次函請法務部重啓偵辦,最終促成臺灣高等法院在114年8月26日國家賠償訴訟判定校方應賠償家屬合計近新臺幣600萬元。監院強調,本案調查揭露校方多起違失,包含長期違規單獨留置、家長明明多次提醒癲癇病史,家長卻矢口否認,且教室巡堂怠惰與通報延遲等,監院指出,此案彰顯監察院作爲人權保障機關,爲弱勢民衆伸張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本案源於2021年1月14日,一名患有腦性麻痹及癲癇病史的呂姓女學生,因午休時會影響其他同學,遭其劉姓導師長期違反規定,單獨留置於分組教室,當日因獨處長達54分鐘,導致癲癇發作窒息,送醫搶救後仍不幸於5日後離世。監察院接獲陳情後,由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葉大華立案調查,揭露學校多重違失。

違失包含,第一、長期違規單獨留置:宜蘭特教學校的劉姓導師和張姓教師助理員,自107年10月15日起,長期未經家長同意,亦未載明於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劃(IEP)中,便違規單獨留置呂生於分組教室午休,甚至多達每週5次。此舉不僅違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3項的意旨不符。

第二、漠視癲癇病史:呂生的健康檢查紀錄卡及多項轉銜資料均明確記載其有癲癇大發作之病史。家長多次在家庭聯絡簿上明確交代導師,提醒「勿讓呂生單獨午休」。然而,劉姓導師在調查過程中卻矢口否認知悉呂生有癲癇病史,其陳述經監察委員勘驗家長聯絡簿後,認定均爲卸責之辭。

第三、教室巡堂怠惰與通報延遲:學校長期怠於辦理教室巡堂,未即時發現導師與助理員的常態性違失。事件發生後,學校更遲滯85日,直到110年4月9日才向宜蘭縣政府完成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

然而,在家屬提出的過失致死刑事告訴中,宜蘭地檢署卻以教師不知呂生有癲癇病史等理由,對相關人員做出不起訴處分;家屬後續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亦先後遭駁回。監察院在追蹤過程中發現,宜蘭地檢署的偵查卷宗竟未納入本院所提供之家長聯絡簿等關鍵證據。監察院爲此多次致函法務部,嚴正指出檢方及法院在偵辦過程中,顯然未落實刑事訴訟法「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規定,對攸關被告注意義務的關鍵事證有所忽略。

在刑事訴訟遇挫的同時,呂生家屬轉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成爲支持訴訟的有力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近日做出的二審判決,廢棄了一審部分駁回的判決,認定宜蘭特教學校應就其疏失負國家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學校需分別賠償呂生父親新臺幣313萬5,530元、母親新臺幣279萬1,864元,合計高達新臺幣592萬7,394元,並均自111年11月10日起加計年息5%。學校亦需負擔66%的訴訟費用。呂生家屬委任律師何文雄表示,此判決明確肯定了學校在特教學生照護上的重大疏失,並還予受害家屬遲來的公道。

監察院表示,本案的國家賠償判決,正是監察院長期調查、追蹤及督促的成果,彰顯了監察院在維護人民權益、監督政府機關、實現公平正義上的關鍵角色,不僅是對呂姓學生家屬的慰藉,更是對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善盡照護責任的嚴正提醒。

監察院呼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及特殊教育學校,應以本案爲戒,確實檢視並落實特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劃的訂定與執行,加強校園安全巡堂機制,並強化全體教職員工對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及危機處理的專業知能與責任意識。唯有透過制度的完善與人權觀念的深化,方能確保不再有類似憾事發生,以保障每一位特教生的學習權益與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