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股權交易符合兩大要件視同房地買賣 課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2021年7月1日起,特定股權交易若符合兩大要件,視同房地交易,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2021年7月1日起,特定股權交易若符合兩大要件,視同房地交易,須繳納房地合一稅。首先是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櫃公司過半股份(或出資額),其次是該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是由不動產所構成。

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將預售屋、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交易(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不適用),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高雄國稅局解釋,「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交易」包括兩要件,也就是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50%;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君自2005年起至2019年分別陸續買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率爲60%,超過A公司半數股份。甲君2022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爲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甲君需於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解釋,「持有」是指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若爲「直接持有」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若爲「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者,持有關係企業「超過50%」或對關係企業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併計算,若「未超過50%」,則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合併計算。

若「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則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併計算。

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2021年7月1日前取得的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