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選委會公告受刑人投票所在監獄外 一審判違法遭廢棄發回

臺北看守所。(中時資料照片)

桃園市選委會2023年11月間公告,將設籍在臺北監獄的王姓受刑人的投開票所設在監獄外的活動中心,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桃園市選委會的公告違法,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北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投票所若設於北監戒護區內,雖其戒護安全疑慮較少,但得否符合選罷法所規定公衆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而透過不特定多數人監督選務,並保障選舉人以秘密、無記名方式投票,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改爲公衆得監督之公開、透明的開票所進行現場開票,實非無疑。

即使設於非戒護區,可否符合選罷法有關投票所設置適當處所的規範,仍待斟酌,原審遽以北監沙盤推演如何因應在矯正機關設置投票所的相關會議紀錄資料,即論斷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供王男投票,尚非難以執行,並認選委會裁量權已減縮至零等,尚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王姓男子因入監服刑而將戶籍遷入臺北監獄所在地,對於中選會2024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王男在2023年3月20日,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舉行係爭選舉時,在王設籍的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其得以行使在籍投票權。

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函覆以:「特設投票所爲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王爲行使係爭選舉之投票權,2023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後來桃園市選委會公告就王戶籍地的投開票所,設置在臺北監獄以外的龜山區編號第119號三信社區活動中心,王提告確認選委會公告關於他設籍之投開票所設置在編號第119號三信社區活動中心的處分違法、確認中選會有使他得以行使選舉之選舉權的義務存在,北高行政法院判決王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