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衝鋒槍掃射警局 駁火百槍落網 二審判囚18年4月

男子楊景隆深夜駕車在桃園和員警駁火近百槍,警匪追逐4.7公里遭圍捕落網。(中時資料照片,蔡依珍攝)

男子楊景隆2024年持槍朝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連轟多槍,與警方當街駁火99槍,還朝一名員警開槍擊中左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刑度,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及殺人未遂罪、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判刑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可上訴。

楊景隆2022年3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駕車至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對街馬路旁,持非制式衝鋒槍從車內朝景福派出所連續開槍擊發14顆子彈,令當時在所內執勤之警員及社會大衆心生畏懼,且當場打碎景福派出所內之物品因此毀損不堪使用。

楊景隆開槍射擊後,爲抗拒警員追捕,竟先自車內持非制式衝鋒槍朝蔡姓警員開槍射擊,使其左肩、胸及腹部等處中槍,幸未發生死亡之結果,又持非制式手槍1支朝鐘姓警員開槍射擊,再持非制式手槍朝緊追其後之警員多人開槍射擊。一審判囚18年4月,他不服提上訴。

二審高院認爲,楊對追捕的員警開槍,既已論殺人未遂罪,即不得再論以傷害罪,原審並論傷害罪,尚有違誤,故撤銷改判,考量他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破壞社會安寧與秩序,卻爲逃避警員追捕爲本案犯行,甚且造成警員因遭被告槍擊受傷,犯罪所生危害甚鉅,仍判囚18年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