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資產 鄧文聰遭判27年!另須賠1.9億多美元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中時資料照片)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利用職權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掏空公司等遭判刑確定,法院裁定執行27年,罰金8.5億元。幸福人壽公司因爲無法取回遭設質的資產1億9384多萬美元,提告求償,一審判決鄧文聰須連帶賠償1億8353萬多美元,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另賠償1000萬美元,共1億9353萬多美元並加計利息。可上訴。
幸福人壽公司主張,鄧文聰與黃正一(已死亡)利用擔任幸福人壽公司董事長之機會,代表幸福人壽公司與EFG銀行簽訂保管合約及股權代操合約,委託EFG銀行管理幸福人壽公司境外資產,其等卻與吳曉雲共同商議私設境外Surewin公司,而將幸福人壽公司境外資產即STAAP基金、SFIP基金帳戶內之資產設質予EFG銀行,供作Surewin公司向EFG銀行借款之擔保。
後來因Surewin公司未能清償借款,EFG銀行爲行使質權,拒絕返還資產,致幸福人壽公司無法取回遭設質之資產,迄今仍受有美金1億9385萬4308.64元的損害,請求法官判命鄧文聰、吳曉雲給付1億9385萬4308.64元,及加計自2015年10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高院指出,一審判命鄧文聰、吳曉雲連帶給付幸福人壽公司1億8353萬4308.64元本息部分,已因鄧等2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鄧文聰抗辯其並未違法設質,且幸福人壽公司所受損害,系因EFG銀行不返還設質資產所致云云,均不可採,鄧文聰仍應負侵權行爲責任。幸福人壽公司所受損害金額爲1億9385萬4308.64元,而EFG銀行所給付之1000萬元是和解契約之先決條件,這些錢也應由鄧、吳賠償,判決須再連帶賠償10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