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潭子驚現手電筒怪客!強光亂照騎士 警:最重可處5年徒刑

臺中市潭子區驚傳手電筒怪人出沒,有民衆15日抱怨,駕駛車輛行經潭子街等紅燈時遭到行人持手電筒亂照,眼睛覺得很不舒服。臺中市警局大雅分局16日表示,若導致他人眼部或視力受損控恐涉及違犯《刑法》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潭子分局提供)

臺中市潭子區驚傳手電筒怪人出沒,有民衆15日抱怨,駕駛車輛行經潭子街等紅燈時,被1位手持手電筒的行人以綠色強光直射,眼睛覺得很不舒服,該行人更不斷照射其他機車騎士。對此,臺中市警局大雅分局16日表示,若導致他人眼部或視力受損控恐涉及違犯《刑法》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有民衆於社羣媒體發文表示,潭子最近怪人越來越多了,先有檢舉達人出沒,現在更有手電筒怪客,抱怨自己昨日下午約6時30分行經潭子街等紅燈要右轉潭興路時,發現面對有1個怪怪的人拿着綠色手電筒要過馬路,結果下一秒竟然是拿手電筒亂照。

該民衆說,先是拿手電筒照射機車騎士,接續又照他這個方向,到處亂照別人,就連前方停等的騎士也把手往上擺阻擋強光,直言自己在車內有隔熱紙保護都覺得刺眼到很不舒服了,更何況是完全沒有遮蔽物的騎士,也拋問先前曾看過汽車拿雷射筆照別人疑似是有罰則的,那行人是否也有相關法律有已懲處。

大雅分局表示,潭興路二段與潭子街一段口前的雷射筆照射案,目前派出所尚未接獲相關報案紀錄,不過該男子疑似持有雷射筆並對他人進行照射的行爲,如達到具有傷害他人的威力時,將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大雅分局接續說明,若雷射筆照射致車輛失控或是引發交通事故涉犯《刑法》妨害公衆往來罪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如導致他人眼部或視力受損涉犯同法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當妨害他人通行自由則涉犯同法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