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與女吵架 褲袋露出菜刀刃...得罰3000元

臺中市黃姓男子在去年底時,在太平區樹孝路人一名女子口角,口角時被其他民衆發現,黃男褲子口袋露出一把刀器的刀刃,趕緊報警,警方到場確認,黃男攜帶的是一把菜刀,但辯稱是「隨身攜帶」之用,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臺中地院判罰3000元。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去年12月22日下午2時許,與一名女子當街吵架,被民衆發現,黃男褲子口袋露出一節刀刃,民衆擔心發生意外報警,警方獲報到場,確認黃男的確攜帶一把菜刀,不過黃男否認欲持菜刀從事不法,強調「只是從家裡拿出,隨身攜帶」等語,警方依違反社維法,將黃男送辦。

臺中地院審酌,黃男坦認當時有攜帶一把菜刀,地點是在公衆往來通行道路,非在黃男家中,有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稽,應認已符合攜帶的要件,另外,當時黃男是與女子吵架,所處的時空環境,已可能對周圍人員,產生安全上的危害。

法官認爲,黃男攜帶刀械,難認有正當理由,認定違反社維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判罰3000元,可抗告。

臺中市黃姓男子與人吵架,被人發現攜帶菜刀,臺中地院判罰3000元。示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