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路邊試射獵槍!符合原民身分、打獵用 獲判無罪
臺中林姓平地原住民在路邊試射獵槍,被警方移送、檢方依槍砲罪嫌起訴,林辯稱他具原民身分、自制獵槍是傳統文化;法院查,林男獵槍長132公分,構造簡單、做工粗糙,林也稱是「打獵用」,認定屬槍砲條例第20條「自制獵槍、供生活工具」除罪化規定,判他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林男2024年3月9日持具殺傷力之非制式獵槍在霧峰區象鼻橋附近試射,警方獲報到場將他送辦,檢方認爲林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嫌。
臺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自行製造獵槍,其辯護人說,林男是原住民,自制獵槍是從事原民傳統文化的狩獵活動,僅因該獵槍不符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自制獵槍」的規定。
法院查,林男所持獵槍送鑑定有殺傷力,而林男爲平地原住民,其未經許可持獵槍是否能除罪化,要看他有無符合「自制獵槍」及「供生活工具之用」。
法院再根據鑑定,發現該獵槍構造簡單、做工粗糙,林男也說木製槍托是族中長輩傳承給他,金屬槍管、紅外線則是他上網買的,經他自制後達到可擊發程度,認定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第1項之「自制獵槍」。
另外,林在偵查、審理時都供稱說,槍是打獵用的,且無其他證據顯示他持槍用於打獵之外目的,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林男自制獵槍時,是基於原民狩獵傳統,而符合「供生活工具之用」。
法院認爲,林男自制獵槍,且爲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除罪之規定而不罰,就算他獵槍未申請許可,也是違反行政規定範疇,仍屬刑法上不罰,判林男無罪。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