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總座增專業門檻遭卡 工會批門外漢掌舵成隱憂
臺鐵企業工會15日抗議董事會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刪除總經理需具備軌道相關專業背景規定。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鐵企業工會今晚指出,今董事會中,公司在資方人數居多情況下,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刪除總經理需具備軌道相關專業背景規定,對此嚴正關切堅決反對。不過,臺鐵公司解釋,去年董事會已審議通過在總經理條件新增「軌道」2字並報交通部,但交通部駁回稱此舉是增加條例沒有的限制規範,已逾越條例規範範疇,故建議維持原規定。
臺鐵企業工會表示,鐵路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性與專業性,總經理一職關係全體員工權益與旅運安全,其專業背景應有一定門檻,確保能正確掌握公司營運狀況,並有效指揮調度各項鐵路業務,若無相關專業經歷,恐將影響公司決策品質,進而危及行車安全與公司永續發展。
臺鐵企業工會秘書吳長智說,今日董事會中提案,總經理條件新增軌道專業,公司有與他們溝通,但一陣攻防之下,仍強行否決,工會堅持站在行車安全角度下,總經理一職要由軌道、運輸專業人才來擔任,若只要有運輸經歷即可掌舵,不懂臺鐵的人來治理公司,將會是隱憂。
臺鐵企業工會認爲,原章程中對總經理資格的規定,是爲確保公司治理穩健及維持鐵路專業體系的基本保障,任何變動應審慎評估,並與勞方充分溝通協商,方能符合各方期待。
臺鐵企業工會呼籲董事會審慎迴應基層聲音,撤回這次決議,恢復原有專業背景的資格條件,並落實勞資對話機制,共同維護臺鐵的專業價值與公共責任。
不過,臺鐵公司說明,依臺鐵公司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置總經理一人,其人選應具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之專業背景,本公司現行章程第15條也明訂總經理應具有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專業背景,確保總經理一職的專業背景與能力。
臺鐵公司表示,原經去年1月24日第1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及10月22日第1屆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擬修正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增列總經理應具「軌道」經營管理實務經驗。
但臺鐵公司提到,報經交通部表示,臺鐵擬增列「軌道」二字是增加條例所無之限制規範,已逾越條例規範範疇,故經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規定,應維持現行條文爲妥。
臺鐵公司強調,本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修正案,提經本日董事會決議維持原規定,除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並持續依法確保公司總經理專業背景,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充實國家資本,促進經濟發展,便利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