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妙齡女放心與老友唱歌飲酒 酒醉被送旅館遭另個他性侵

臺南市一名妙齡女子與認識10幾年的林姓男子前往KTV唱歌飲酒,女子因林是老朋友,沒有戒心,喝到醉倒;林也邀約施姓男子,施是第一次認識女子,結果林卻將酒醉女子與施都送到汽車旅館,讓施性侵得逞。法院審理時,施還辯稱是女子挑逗他,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10月。

判決指出,20多歲施姓男子2023年6月底在林姓友人邀約下,與另一名妙齡女子一起前往臺南市中西區一間KTV唱歌飲酒,施當天才認識該名女子;三人一直唱到天亮,隔天清晨6時許離開KTV時,女子已不勝酒力醉倒,由林背在背上送進施的轎車。

當天由林駕駛施姓男子轎車,將女子與施送到臺南市東區一間汽車旅館,7時許抵達後,由施辦理入住及結帳,林將女子攙扶進入房內,讓她上牀休息睡覺;施則表示自己也要先休息,酒退了再離開,林隨即先行離開。

施見女子已意識不清醒,脫去她衣物,性侵得逞;女子一直睡到中午,醒來才發現下半身裸露,察覺有異。她質問施發生何事,施不發一語,女子打電話要林姓男子來接她,下午1時許,3人一起搭施的轎車離開汽車旅館。

女子原本不打算追究,但晚間分別傳訊質問施姓、林姓男子後,見施矢口否認,還被誣賴是她自己脫褲子;又覺得認識林十幾年,信任林,以爲林會保護她,結果林竟推卸責任說不在場,感覺遭到背叛,當天晚間便前往醫院驗傷,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施姓男子承認當天是第一次與女子見面,二人也是因酒醉一起在汽車旅館休息,但辯稱在牀上是女子翻身過來挑逗他,二人合意發生性行爲,沒有違反女子意願。

施的律師辯護指出,女子事後傳訊內容,也承認在牀上有轉過去面對施,雖然沒有抱施,但顯見意識清楚,雙方是兩情相悅而合意性交;且女子與林姓男子傳訊內容,也僅提到擔心外界誤解是她主動而影響名譽,並非認爲施有乘她無意識時性交。

施的律師表示,當天三人一起離開汽車旅館,林姓男子先下車,女子還跟施姓男子一起去買餐點,再由施送回家,互動正常並無異狀;女子沒有請林送她回家,或陪她到醫院驗傷,並無一般性侵害被害人所呈現相關情緒反應,難認女子指訴可採。

法院審酌,女子證詞始終一致,因喝醉了不清楚何時離開KTV,也不清楚怎麼去汽車旅館,完全不知道有與施發生性行爲,只是醒來時發現不是在自己家,下身裸露,施的衣物也丟在牀上,躺在旁邊;她詢問施做了什麼,施不回答,前後並無矛盾。

法院勘驗KTV店內外監視器錄影檔,女子離開KTV時,可見確有頭部低垂、昏睡、腳步不穩等酒醉、意識不清狀態,才需由林姓男子揹着離開;顯見女子當時因酒後正處於意識未明狀態,既無清楚意識,如何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爲?

經檢視女子傳訊質問施姓男子對話「那天唱歌之前我們完全不認識對吧 你有看到我喝醉喝到完全沒有行動能力嗎?我不知道你跟他怎麼商量的 爲什麼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把我扛進去汽車旅館呢?你跟我發生性行爲時有徵求過我的意見嗎?」施僅以女子當時有抱他、沒有直接拒絕說詞推脫。

法院認定,施姓男子辯稱女子意識清醒,同意發生性行爲,並非可採;更指出被害人事發後,對外表現及認知心理處理方式本就因人而異,不能遽以事後表現非如一般社會所想像典型被害人形象,即逕認並無性侵害事實。

法院指出,女子宿醉剛醒、遭信任友人丟包在汽車旅館,被不熟識的男子性侵,感到震驚、茫然失措,對於是否要求助、報警追訴,自會猶豫斟酌。施的律師辯護之詞,可能陷入「理想被害人(即被害人必須是純潔無辜、立即大聲呼救、事後驚慌報警、害怕厭惡加害人等形象)」之迷思或成見。

法院譴責施姓男子爲滿足一己私慾,利用女子酒醉意識不清乘機性交,且矢口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女子和解、填補其心靈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斟酌其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以及女子意見,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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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一名妙齡女子酒醉遭施姓男子性侵得逞,法院審理時,施還辯稱是女子挑逗他,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10月。記者袁志豪/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