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88槍擊案藏匿人犯判6月 檢方不準王文宗易科罰金要坐牢

臺南88槍擊案,檢方起訴認「紅龜」洪政軍教唆槍手孔祥志犯下槍擊案,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資助洪、孔兩人在大陸藏匿,王文宗被判6月,但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聲明異議遭臺南地院駁回後提抗告,臺南高分院認屬檢察官裁量權合法行使範圍而駁回確定。

王文宗因藏匿人犯,一審認他犯使犯人隱避罪判6月,不服上訴二審駁回。檢察官核發執行傳票,要求他於今年2月18日到案執行,當場告知不得易科罰金,另給3月20日執行傳票,經詢問同案郭、楊2人均准予易科罰金,並於3月27日發函要求他於4月11日到案入監執行。

他爲此聲明異議,臺南地院認本案執行時是否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方式處理,於執行檢察官審酌是否具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爲裁量,且檢方依法執行其職權,核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情事而駁回。

王文宗主張,原審多次認定他並非槍擊案主謀,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犯行,並未浪費司法資源,且本案其他藏匿人犯受刑人,似均已繳納罰金完畢。同時,他以2008年間因賄選遭羈押後判緩刑確定,近20年間均未再有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紀錄,若准許他易科罰金,並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事。

王文宗表示,目前爲水產臺灣分公司總經理,工作穩定,如入監執行失去工作,將難以再次尋覓穩定工作,家庭頓失收入,且妻子有病在身,尚有2700多萬貸款須償還,如令入監執行,將產生新的社會問題,是對法秩序的重大危害。

他也指出,擔任學甲慈濟宮董事長多年,任內出錢出力,協助政令推廣、國家防疫、地震震災等各項公益,更補助生活困頓清寒人士,平時努力造福鄉里不求回報,於本案雖有過錯,惟坦承犯行、勇敢面對,也受有罪判決,已應得處罰。

臺南高分院指出,雖王文宗主張其入監服刑,家中頓失經濟支柱,嚴重影響公司員工生計及鄉里清寒民衆。惟現行刑法中有關得易科罰金規定,已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規定。

臺南高分院認爲,檢察官經綜合評價、衡酌後,認有不宜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而不準其易刑處分的執行命令,屬檢察官裁量權合法行使範圍,且查無違法等裁量瑕疵情事,駁回抗告。

一審認王文宗犯使犯人隱避罪判6月,不服上訴二審駁回,檢方不準易科罰金,他聲明異議被駁回,又提抗告再遭駁回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