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董事長和執行長如何分工? 看張忠謀自傳怎麼說

張忠謀自傳下冊。(丁世傑攝)

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的運作,如果董事長沒有兼任總經理,則產生公司究竟是採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之爭議。關於此點,公司法學者不乏討論,而臺積電創辦人張忠謀也在其自傳中提到這方面的公司治理的經驗。

根據臺大教授王文宇在其大作《公司法論》一書中指出,公司法不區分決策與執行權,對小型公司不成問題;對大型公司而言,忽略決策與執行分離之必要,混淆董事會與經營階層角色分工,導致權責不明。換言之,在大型公司,如果董事長是專職,總經理或執行長另由他人擔任,即會產生公司究竟是採董事長制或是總經理制之爭議。

對此,《張忠謀自傳》下冊有討論到此議題,主要是針對臺積電的公司治理方式。

該書提到,理論上一個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但股東大會通常一年只開一次,所以把權力交給股東會選出來的董事會。

而在美國製度下,董事會選任有能者爲總裁(CEO),主理公司業務;也選出董事長領導董事會,監督總裁,也扮演公司重要決定最後把關者的角色。

許多歐美公司都採取「雙首長制」,總裁(CEO)是公司領導人,董事長領導董事會,監督總裁。而且因爲公司重要決定必須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也成爲公司決策最後把關者。張忠謀認爲,如果董事長和總裁能密切合作,「雙首長制」應該是很好的制度。

至於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國內多翻譯爲執行長,張忠謀認爲不盡正確,此一用詞的溯源,是美國開國時,總統是國家的chief executive,在公司治理,爲了尊重總統並與之區隔,因此多加一個字,成爲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且CEO不僅是執行,應該把外面的世界包括國際政經、客戶、競爭者帶進公司,動員公司人力財力,迎接挑戰。換言之,CEO是公司主要對外接觸者,也是策略規劃者和執行者。

張忠謀也強調,董事長是領導董事會,一切最重要決定都要通過董事會,因此董事長是公司重要決定的最後把關者。

對於總經理和CEO的區別?根據學者劉連煜在其大作《形式認定之經理人與實質認定之經理人》一文中表示,在現行法下,總裁、執行長、總監,皆可爲經理人職銜。因爲2001年公司法修正,不再規定經理人的法定稱呼,完全聽由公司自行決定。

張忠謀則披露,自臺積電成立後,他一直是董事長兼CEO,但臺積電也一直有一位總經理,只是歷任總經理都沒有他上述的CEO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