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人妻員工旅遊出軌「被兒撞見」 回家一句話婚姻秒毀!
▲小王辯稱與人妻早年曾爲情侶,113年底才重新聯繫。(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臺北一名男子阿強,因妻子小芳(皆化名)與他人發展不正當關係,憤而提告小王侵害配偶權並求償新臺幣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近日認定,小王確實在阿強與小芳婚姻尚未解除前,與小芳有牽手、摟腰、進出汽車旅館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爲,已侵害配偶權,判決小王須賠償阿強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強與小芳於106年結婚,育有一子,原本家庭和樂。但自111年間起,小芳開始頻繁與異性在社羣互動,常晚歸、不報行蹤,引發阿強懷疑。113年9月間,阿強的未成年子女向他透露,媽媽在參加員工旅遊時「會和別的叔叔手牽手」,這讓他更加警覺。阿強遂展開調查,並於114年發現小芳與小王多次出遊、互動親密,甚至進出汽車旅館,兩人最終於114年6月離婚。
小王辯稱無侵害配偶權
對此,小王辯稱他與小芳早年曾爲情侶,113年底才重新聯繫,並認爲兩人互動未逾越普通朋友範圍,且小芳早就告知打算離婚。他強調自己並未破壞阿強婚姻,反駁應負責任的說法。
法院認證小王行爲逾越社會常理
法院審酌後認爲,雖然阿強與小芳的婚姻已有裂痕,但在婚姻尚未正式解除前,配偶雙方仍應履行忠誠義務。小王明知小芳爲已婚身份,仍有逾越分際的親密行爲,屬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方式加損害於他人,依法構成侵權行爲。
法院最終判決小王須賠償30萬元,遠低於阿強主張的100萬元。其餘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則遭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