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 老公寓增設電梯 將免繳代金
臺北市政府補助公寓設置電梯,老舊公寓增設電梯若須佔用法定停車位,基地內又無法補足車位,民衆則要繳納代金,議員汪志冰(右)17日於議會法規會提案修法。(孫敬攝)
臺北市政府在民國112年4月推出「電梯加碼辦」政策,補助公寓設置電梯最多300萬元,但老舊公寓增設電梯一旦須佔用法定停車位,若基地內無法補足車位,民衆依規定須繳納約200萬元至300萬元代金,議會法規會17日修法通過免繳代金,將送議會大會二、三讀。
議員汪志冰昨於法規會提案,指出北市老舊公寓約10萬棟、老年人口達58萬人,沒有電梯的老舊公寓對高齡者形同另類囚牢,不過,裝設電梯若佔用法定停車位,基地內又無法補足車位,依規定須繳納停車位代金,增加申請人負擔,建議比照新北市修訂自治條例改爲免繳代金。
議員許淑華指出,不少民衆根本不瞭解佔用停車位須繳納的代金如何計算,安裝電梯後,未來5年內是否不得拆除及申報都更;議員遊淑慧表示,若1樓住戶不出資修建電梯,其他住戶以釋出電梯持分取得同意,產權問題怎麼解決。
北市建管處長虞積學回應,修法確實可降低電梯設置負擔和爭議,代金計算有固定公式,以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新建建物工程造價,除以總樓地板面積換算,代金大約200萬元至300萬元,電梯持分只要住戶協商無疑義,未出資也能獲得持分,另因老舊公寓多屬連棟式,增設電梯原要100%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北市已修法放寬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
北市都發局長簡瑟芳強調,北市還沒有因增設電梯佔用法定停車位須繳納代金的案例,根據過往經驗,都更從整合意願至報核事業計劃、覈定,協商不同意住戶到拆除需要一段時間,因此北市才規定5年內不得拆除。
議員徐弘庭認爲,法理上因有補助所以不得拆除電梯,但若能在5年內完成都更應該允許拆除,市府可要求把補助款還給市府即可。簡瑟芳則說,目前還沒有相關條例,會再做研議。
法規會一召、議員秦慧珠經委員會同意後,裁示自治條例修正後通過,預計下週送議會大會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