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凌晨臺南車站前搭小黃 怒告運將問:在做色情按摩
吳姓計程車司機凌晨在臺南火車站載到女乘客,聽到對方要去按摩,遭女子報警提告表情猥瑣詢問「找男的按摩比較舒服還是女的」、「是不是要找色情按摩」,在女子下車時更暗指她「在做色情按摩」;社會局將吳裁罰1萬元,吳不服提告,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吳姓計程車司機2023年8月初凌晨0時在臺南火車站載到一名女乘客,聽到女乘客要去按摩,吳詢問「你要找男的按摩師喔?」女子感覺不舒服、被性騷擾,不滿迴應「當然是女的,找男的是他要付我錢」,接下來吳竟再問「是不是要找色情按摩」。
女子感覺吳姓司機表情猥瑣,接着吳又再輕佻指女子「在做色情按摩」,女子更覺嚴重遭到冒犯;當女子下車付錢,吳的手還二度碰到她的手,女子認爲根本都可以避免碰觸,下車後立即向臺南市警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提出性騷擾告訴。
警方通知吳姓司機,吳卻未到場配合調查及陳述意見,加上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認定吳確有言詞騷擾及觸碰其手部等性騷擾行爲,發文通知兩造當事人調查結果及救濟制度;吳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未提出再申訴,社會局依臺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審議結果裁罰1萬元。
吳姓司機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女子當時自己坐在前座,一上車就指定中西區一間舒壓按摩會館,按摩就是全身被摸,不然要怎麼按摩?他僅是跟女子聊天,按摩感覺怎樣,男服務生還是女服務生比較好。
吳認爲,女子在聊天過程中並沒有感覺不舒服,他沒必要性騷擾;而且訴願機關沒有通知兩造當事人到訴願委員會參加訴願,釐清是誰先騷擾誰,僅單方面做決定,此決定凌駕法律之上,自行定罪,裁處書也沒有寫明理由。他認爲程序有瑕疵,請求撤銷裁罰及要求國賠50萬元。
社會局指出,審酌性騷擾事件常發生在隱密處或短暫瞬間、直接證據取捨具有相當難度,然仍可透過被害人陳述或其他間接證據綜合判斷,女子清楚具體描述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指述司機性騷擾情節應非屬虛妄,認定吳確有性騷擾等行爲。
法院審理時,吳出庭陳述「我有問她是男的按摩比較舒服還是女的」,法官問「下車前你還有指她從事色情按摩的話,有無這樣說」,吳回答「沒有,我不記得當初有沒有這樣說」、「若有這樣說也是在詢問她,我跟她說你要去按摩不就是按摩師,在做按摩師」等。
法院認爲,吳確實與女子談論按摩,甚且詢問是男的按摩比較舒服還是女的,女子指述性騷擾情節應非屬虛妄;警方合法通知吳姓司機調查結果,並載明救濟制度,吳並未提出再申訴,尤爭執處分合法性,自無可採。請求國賠,亦屬無據,不應准許,請求均駁回。
吳姓計程車司機遭女乘客報警提告表情猥瑣詢問「找男的按摩比較舒服還是女的」、「是不是要找色情按摩」,在女子下車時更暗指她「在做色情按摩」。圖/翻攝自Goo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