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誹謗前妻虐女稱自己是受害者 法院:非犯罪正當理由
鄭姓男子在臉書社團誣指前妻毆打虐待2個女兒,不讓他見女兒、剝奪女兒父愛,前妻不滿提告,臺南地院一審依誹謗罪判處拘役50日;鄭不滿上訴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二審法官迴應他「不能做爲實施犯罪的正當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汽車材料行工作的鄭姓男子去年4月中在臺南臉書社團公開PO文指出「兩女兒親權被生母剝奪導致失去父愛並被生母長期毆打虐待尋求善心人士幫忙謝謝」等文字,並張貼一間民宅住處外觀及女兒臉部照片,誣指前妻毆打虐待小孩。
鄭的貼文引起在地網友議論,前妻提告妨害名譽;臺南地院一審認定,鄭因探視孩子與前妻有所齟齬,竟不滿而未控制情緒及思以適當方式處理,在網路上張貼文字,散佈足以貶損告訴人社會上人格及地位而損及名譽之事,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
法院審酌,網際網路傳播資訊速度極快,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較大,鄭所爲不僅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並致告訴人承受精神上痛苦,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進行實質補償,將鄭依散佈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日。
鄭不服,提起上訴指出「我也是受害者,爲什麼只罰我,她剝奪我親權,不讓我跟小孩見面。我希望判我無罪或減刑,我不會再去找她」、「我在臉書的po文並沒有指名道姓,而且po文中的地址我也是故意寫錯誤的地址,是她自己要對號入座」。
二審法院認爲,地區臉書社團的加入和瀏覽者,通常都是在地人士,鄭PO出巷道以及女兒照片,即便未指名道姓,且更改巷弄編號,在地人士必然能發現確實地址,也能使認識告訴人家庭者得知批評之人,甚至可能在留言內說出指涉人士。
對於鄭姓男子所說「我也是受害者」,法院以白話文迴應,世界上每一件「事出有因的行爲」,都有法律上的界限,一旦超過刑事法律所劃定的界限,無論原因是否正當,都應該接受刑事法律的評價和處罰。縱使鄭認爲自己是子女會面交往事件的被害人,也不能做爲實施犯罪的正當理由。
法院說明,臉書粉絲們一旦PO出內容不實的批評、譴責、指控文,高度可能引發不明就裡的其他臉友附和並羣起攻擊,淪爲僅憑片面資訊而造成的公審以及網路霸凌,炎上時常使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而失衡,國內外也曾出現被害人因而接受治療或自戕的案例。
法院審酌,相關風險在法院量刑時必須嚴肅面對,絕不是鄭的母親出庭爲兒子作證所說的「小事情」;因此原審判決量處拘役50日,已屬從輕量刑,鄭在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原諒的情形下,並無減輕刑罰的空間,判決駁回上訴。
鄭姓男子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二審法官迴應他「不能做爲實施犯罪的正當理由」,判決駁回上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