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敦睦艦隊環島招募人才 中士2度指侵女同袍4大過撤職
海軍中士兩度指侵女同袍,遭記4大過撤職。(圖:shutterstock/達志)
海軍後勤指揮部一名保修中士阿國,因承辦人才招募業務,民國112年共同前往臺中敦睦艦隊環島進行人才招募時,竟在投宿旅館等處,親吻及撫摸女同袍小美胸部後指侵,以及事後與同袍前往友人家中聚會時,又對小美重施故技,各被記2次大過,經累積4大過後遭到汰除撤職,阿國不服打官司翻案,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根據判決書,海軍後勤指揮部兩棲履車保修工廠中士阿國,於民國112年3月間,與女同袍小美參與112年敦睦遠航國內環島人才招募設攤任務,並住宿於臺中某旅館,阿國當日晚間觸摸小美胸部進行指侵,又在8月間深夜,在友人家中,親吻小美臉部及觸摸其胸部後指侵,經過小美提出申訴,海軍調查後屬實,於112年8月11日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就兩次違失行爲,分別各覈定大過2次之懲罰。
因阿國於1年內累計達記大過3次,海軍召開懲罰評議會時,並同決議核予撤職及停止任用3年。但阿國不服大過4次處分及撤職處分,提起訴願,遭國防部駁回。
阿國辯稱,小美在第一次事件發生後,仍正常與他互動、傳送訊息,並主動邀約他出遊,還提出兩人間社羣軟體Instagram之對話紀錄截圖證明,並無遭受性侵害後迴避接觸加害人之反應。海軍未通盤審酌他與小美事後之相處狀況,就認定他有違失行爲,顯然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阿國又辯稱,海軍曲解他於調查時之陳述內容,並僅以他的自白作爲補強證據,進而作成他在臺中時的有違失行爲判斷,顯有瑕疵。
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調查後,認定軍方依規定召開會議,程序和過程均無不法,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軍懲法及國軍性騷擾處理等規定做出懲處,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洪男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