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修人體研究法
(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師大女足隊,爆發教練周臺英在未充分告知學生研究計劃內容,且可能是在受迫情狀下被抽血,引起社會震驚。人體抽血,不僅是對身體權之侵害,且由於血液中含有因人而異與終身不變之生物特徵,就爲高敏感的個人資料,致屬隱私權保障之範疇。故除法有明文可強制抽取體液,如因刑事偵查目的所爲之採集外,就應得到相對人之同意,且於取得此等生物資訊後,除有保存期間之限制,亦不得爲目的外之使用及泄漏,否則,就應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
依據《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1項,研究者除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計劃,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外,於取得研究對象同意前,依該法第14條第1項,還必須詳細說明,如研究目的與方法、研究對象之權益及個人資訊保護機制、得隨時撤回同意、可預見風險及損害救濟機制與研究保存期限等事項,更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來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若有違反,依據人體研究法第22條第1項,目的主管機關對研究計劃主持人或其成員,可處以十萬到一百萬元之罰鍰。
故此次臺師大抽血事件,學生在未受清楚告知相關權益且可能是受脅迫下,因此所爲之承諾,就非屬自由意志致屬無效,這不會因事後簽署同意書而有所改變。故不論抽血者是否具有醫療專業,皆會觸犯刑法第276條,即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普通傷害罪。
臺師大抽血事件,最終恐僅能以刑法第304條,即法定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強制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即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無故利用他人個資罪來究責。對於觸犯《人體研究法》,尤其是違反人性尊嚴的實驗行爲,是否將之入罪化而非僅以行政罰了事,應儘速檢討與修法。(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