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蘇吳,今起被疊加退市風險警示

來源:中證網

7月13日晚間,*ST蘇吳(600200)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ST蘇吳及相關人員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同日,*ST蘇吳發佈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第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及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自7月14日起,*ST蘇吳被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年報存在多項虛假記載

公告顯示,*ST蘇吳7月13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證監會認爲,*ST蘇吳未如實披露實際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爲。

對於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錢羣山系2019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錢羣英系2018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錢羣山作爲*ST蘇吳實際控制人,隱瞞實際控制人身份,導致*ST蘇吳2018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ST蘇吳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爲。

對於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錢羣山系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錢羣英、孫曦、駱嘯系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陳頤系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錢羣山作爲*ST蘇吳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ST蘇吳開展無商業實質的貿易業務和資金佔用事宜,導致*ST蘇吳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對*ST蘇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萬元罰款;

對錢羣山給予警告,並處以1500萬元罰款,其中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500萬元,作爲實際控制人罰款1000萬元;

對錢羣英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罰款;

對陳頤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

對孫曦、駱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錢羣山作爲*ST蘇吳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組織、指使實施案涉事項,行爲惡劣,情節較爲嚴重。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錢羣山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首次發佈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提示公告

同日,*ST蘇吳發佈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第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公告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暨立案調查進展情況。

公司於2月26日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7月13日,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公司子公司江蘇吳中進出口有限公司、中吳貿易發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蘇吳中海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通過與浙江優諾德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關聯公司開展無商業實質的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上述行爲導致*ST蘇吳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中分別虛增營業收入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別虛增營業成本佔當期披露營業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別虛增利潤總額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89%、51.65%、26.42%、 29.81%。上述事項將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公司同日發佈公告稱,公司股票自7月14日起將被上交所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前,因公司2024年度財務報告被年審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觸及財務類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又因2024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年審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浙江復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關聯方企業存在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觸及相關規定,公司被疊加實施其他風險警示。